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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第 41 次修法(110.06.2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三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01300017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十)類香料」;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110.06.23 修正)》 為避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十)類香料之備註欄中各項成分之誤用,並明列不得用於食品之合成香料物質品項,爰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第二條附表一中第(十)類香料備註欄內容,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備註欄列表中各項成分之使用限制、蒲勒酮品名,並規範不得使用合成香料物質苯乙烯、丁香油酚甲醚及啶。(修正規定第二條附表一) 二、本次修正規定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