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第 31 次修法(106.10.3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61302843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表二之「第(一)類 防腐劑」、「第(三)類 抗氧化劑」、「第(七)類 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第(十一)類 調味劑」、「第(十一)之一類 甜味劑」及「第(十二)類 黏稠劑(糊料)」

立法總說明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106.11.01 修正)》 為加強食品添加物之管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中己二烯酸、己二烯酸鉀、丙酸鈣、丙酸鈉、丙酸、苯甲酸、苯甲酸鈉、異抗壞血酸鈉、氯化鈣、乳酸、DL- 蘋果酸、DL- 蘋果酸鈉、醋磺內酯鉀、胺基乙酸、D-山梨醇及結蘭膠等十六項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標準,以供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