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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第 27 次修法(105.02.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51300446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附表一之「第(十五)類 載體」、第 3條條文附表二之「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及「第(十五)類 載體」

立法總說明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105.02.17 修正)》 為加強食品添加物之管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將第(十五)類溶劑之功能性名稱修正為載體,配合修正甘油及丙二醇規格標準之用途為載體,並刪除己烷等五項成分,以供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