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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民事、刑事、行政三類判例共 11,202 則,含判例字號、要旨全文與判例年代,最早可回溯至民國 16 年(1927 年)、最晚至民國 97 年(2008 年),支援字號與關鍵字全文檢索。2019 年《法院組織法》修正後,判例統一見解的功能已由 大法庭 承接,本頁一併整理判例的現行效力。

判例是什麼?2019 年之後還有效力嗎?

判例是最高法院(行政訴訟部分為最高行政法院及改制前行政法院)從具有原則性法律見解的裁判中, 經內部會議決議選編後公告的裁判要旨。在舊制下,判例對各級法院具有事實上拘束力, 是台灣實務引用密度最高的法源之一。

2019 年(民國 108 年)1 月 4 日《法院組織法》修正公布、同年 7 月 4 日施行後, 判例選編制度正式走入歷史。依增訂的《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行政法院系統為《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既有判例的效力依下列規則處理:

  • 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的判例 → 停止適用

    早期僅存要旨、查無裁判全文的判例,依法應停止適用。

  • 有裁判全文可資查考的判例 → 效力等同一般裁判

    未停止適用的判例,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回歸個案裁判見解, 不再具通案拘束力,但仍是實務書狀與裁判高頻引用的穩定見解。

  • 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 → 由大法庭承接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自 2019 年 7 月起設 大法庭, 以裁定統一各庭見解歧異;民事庭、刑事庭會議 決議 也同時停止作成。

修法並設有三年過渡期,讓人民得就確定終局裁判援用的判例、決議聲請解釋憲法(該期間現已屆滿)。 對法律人而言,未停止適用的判例在大法庭作成新裁定變更見解之前,通常持續被沿用; 對國考與法學研究而言,判例更是追蹤實務見解演變的第一手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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