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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23 則
函釋命中
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部分繼承人復死亡並已就該公同共有權利辦竣繼承登記,嗣數次(含再轉)繼承之全體繼承人終止原先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並分割遺產為分別共有,所適用之登記原因
發文 110.11.03
不動產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嗣依法院判決按全體繼承人法定應繼分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得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
發文 109.06.04
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承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之簡化事宜
發文 107.01.19
申請人就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申請調處變更為分別共有時,仍得由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依規定予以受理,惟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後為之
發文 104.05.05
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依法定應繼分申請為分別共有繼承登記,仍應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選任特別代理人
發文 103.05.15
有關私設巷道為分別共有之土地,申請建築線可否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發文 102.05.17
地政機關受理祭祀公業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辦所有權變更登記,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同條第3項規定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均分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之相關登記事宜
發文 99.10.13
五18祭祀公業將土地及建物辦理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時所持憑登記之規約徵免印花稅原則
發文 99.07.07
一33分別共有之土地依法售與部分共有人承買之部分共有人所有應有部分於本次買賣時不課土增稅
發文 97.06.05
一3祭祀公業在未解散下將部分房屋變更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應否課徵契稅釋疑
發文 95.08.31
關於板橋市(市八)埔墘民有零售市場申請作多目標使用,其中超級市場部分由簡瑞楨及圓富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共有,是否與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及該市場預定地獎勵民間投資契約...
發文 93.07.23
關於分別共有土地緩徵工程受益費,任何共有人未經取得他共有人同意可否逕行代位申請他共有人應有部分得緩徵工程受益費疑義案
發文 92.08.13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受理公同共有物調處為單獨所有或分別共有型態之不動產糾紛案件,全體公同共有人無法達成協議時,仍得予裁處
發文 92.07.08
一15依建築法調整地形可比照分別共有土地合併分割就價值減少部分課稅
發文 86.02.24
二12祭祀公業解散派下員依各房均分取得土地分別共有者不課土增稅
發文 83.08.01
分別共有農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核課地價稅釋疑
發文 81.08.18
市地重劃區內公私分別共有土地,公有持分部分土地分配之規定
發文 81.07.10
遺產中之公共設施預定地得以辦理分別共有方式抵繳
發文 76.10.09
分別共有土地已辦理共有物分割後,可由分割後相關之土地所有權人會同該抵押權人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發文 75.12.17
分別共有之土地得作為擔保品
發文 7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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