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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42 則
函釋命中
電子郵件1131220
發文 113.12.20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經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有關來信檢附之授權證明書以中文記載「專屬授權」、日文記載「独占授…
電子郵件1121011b
發文 112.10.11
一、 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係指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又所謂「訴訟上之行為」,包括進行民、刑事訴訟行為…
電子郵件1101206
發文 110.12.06
一、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
電子郵件1100908b
發文 110.09.08
一、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式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而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種類又可分為「非專屬授權」及「專屬授權」,並無來信所指之「…
智著字第11016004561號
發文 110.04.20
主旨:有關貴公司取得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CAVCA)專屬授權在我國辦理大陸地區音樂電視作品(原聲原影視聽著作)授權電腦伴唱機利用一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智著字第11000003070號
發文 110.01.19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國外集管團體「專屬授權」認定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電子郵件1091013
發文 109.10.13
市場上電腦伴唱機製造商於製造伴唱機時,對於所灌錄歌曲及MV,應取得相關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之「重製」授權,包括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原聲部分)及視聽著作(MV)之重製權,方得於市場合法銷售,故購買電腦伴唱機時,建議您先取…
電子郵件1080830
發文 108.08.30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7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式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又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可分為「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
電子郵件1080619
發文 108.06.19
一、按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亦即授權範圍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又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可分為「非專屬授權」及「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
電子郵件1080515b
發文 108.05.15
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爰此,所詢雖於臺灣取得專屬授權,是否代表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全球無限制之利…
電子郵件1070504
發文 107.05.04
一、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又授權可分為「非專屬授權」及「專屬授權」,「專屬授權」係指在授權契約約定範圍內,著作權人不得再向第三人重複授權,甚至連著作財產權人自己在該…
電子郵件1051129b
發文 105.12.06
一、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有關您將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固力狗音樂公司」,該公司即得本於專屬授權被授權人之地位,於授權範圍…
智著字第10516006360號
發文 105.07.07
主旨:有關您陳情與他人就電腦伴唱機灌錄歌曲發生之著作權爭議一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您105年7月4日電子郵件。二、藉由CF卡等載具於電腦伴唱機內增灌歌曲,會涉及音樂著作(詞、曲)之「重製」行為,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
智著字第10400068720號
發文 104.10.05
一、著作權法所指「專屬授權」,依同法第37條第4項規定,係指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又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後段規定,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
智著字第10400029490號
發文 104.05.21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越南歌曲之相關著作權授權問題,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署104年4月30日號函。二、有關函詢「越南歌曲之音樂著作在臺灣地區關於(非)專屬授權事項之適用情形」一節,因所詢問題不甚明確,經電洽貴署瞭解,主要係「○○企業社…
電子郵件1021105
發文 102.11.05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有關所詢於取得大陸歌曲之重製、散布等利用行為之專屬授權後,若遇有爭議時應如何主張合法取得一事,按著作權法係採「屬地主義」,故著作若遇有侵害等情事時,須依受侵權行為當地之法律認定,本組前已回函說明在案,而由…
電子郵件1020614b
發文 102.06.14
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復如下:一、 按著作財產權人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至於授權可分為「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專屬授權」係指在授權契約約定範圍內,著作權人不得再向第三人重複授權,甚至連著作權…
電子郵件10111223
發文 101.11.23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所詢專屬授權一事,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又同條第3項規…
電子郵件1010827
發文 101.08.27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 依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得將其著作財產權授權或讓與他人使用,且其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所詢著作人A生前與B簽訂其所有著作的永久專屬授權契約,A死亡後,其所有著作之著作…
電子郵件1010420a
發文 101.04.20
您好! 有關來函所詢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所詢專屬授權一事,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所謂「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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