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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過渡期間執行原則」第7點,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之執行疑義
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過渡期間執行原則」第 7 點 ,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及第 29 條規定之執行疑義,詳如說明 ,請查照。
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3款所述追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下稱空污費)之污染源核算方案選擇疑義一案
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 所述追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下稱空污費)之污染源核算方案選擇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函詢公私場所發生設備故障時,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報備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一案。
函詢公私場所發生設備故障時,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規定報備是 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廢/停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2條執行疑義一案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2 條執行疑義一案,請查照。
函詢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第2項所訂定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適用疑義乙案
函詢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5 條第 2 項所訂定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 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一)故障發生後1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76條,以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應填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及第76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審核機關申請核發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俟審核通過並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一)故障發生後1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有關已獲准分期付款繳納罰款者是否適用空污法74條第2項疑義,本署業於96年5月24日以環署空字第0960038360號函述明:「經主管機關核准分期付款在案者,不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4條第2項規定」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1項、第2項或第3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或第2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第25條、第27條第2項核准之排放標準或依第24條第3項、第27條第3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指定應申請許可證之公告日前已建造完成、建造中、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者,應自公告日起2年內申請操作許可證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2條第3項規定,固定污染源於改善期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排放量者,應按次處罰
一、有關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故障」之定義乙節,查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已明訂:「本法第77條所稱故障,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設備功能失效,但因設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者,不適用之」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4條「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拒不繳納罰鍰時,得由主管機關移請公路監理機關配合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之規定,主管機關自應待罰鍰期限到期,確認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拒不繳納罰鍰之事實後,才能移請公路監理機關配合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本署92年12月17日公告,公私場所依消防法第14條規定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並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後,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處罰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規定處理者,始得免依本法處罰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一)故障發生後1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公司之煉鋼廠房粒狀物逸散污染,應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及第31條執行疑義案,查本署89年7月3日(89)環署空字第0036717號函釋示內容,倘該公司煉鋼廠係適用於「煉鋼業電爐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則應以稽查當時廠房逸散之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判定值是否違反前述排放標準之規定,作為處分之依據,而不應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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