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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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院函釋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09558 號
為利法院處理少年及家事事件之需,檢送各地方政府社會福利資源及相關機構等之連絡資料,供辦理此類事務時參考使用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11947 號
關於法院因家事調解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可能不通曉國語,或有聽覺、語言障礙,而應妥適處理之事項
- 法律字第 10503504510 號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依實質調查結果,認定未經公司登記為負責人之人係實際負責人,應認其亦屬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第 4 款所稱公司之負責人,以符合該款落實公法上金錢債權實現之本旨
- 法律字第 10503507830 號
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經報案人同意公開查尋失蹤人口後,將該資料提供予警政署協助尋獲失蹤人口符合同法第 16 條但書相關規定,另蒐集、處理或利用該等資料,應注意同法第 5 條比例原則,以免衍生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律責任
- 法律字第 10503507790 號
戶政機關於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註記「伴侶關係」,因並未涉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等重大事項,故縱無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亦難謂有違法律保留原則;惟其自行創設個人記事內容,有無違反戶籍法相關規定或法律優越原則,宜由戶籍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審認
- 法制字第 10502506830 號
法務部就「臺東縣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之意見
- 法律決字第 1050007709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中所稱「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係指非公務機關如不為個人資料蒐集,將無法履行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定義務情形
- 法律字第 10503507620 號
同一行政主體之行政機關間,並不能各自代表其所屬之同一行政主體締結行政契約,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第 3 條第 4 項所稱「行政契約」,其立法意旨是否包括同一行政主體之行政機關間所締結書面協議,宜請該辦法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 法律字第 10503507630 號
未滿 18 歲者自行購買菸品吸食,並未違反菸害防制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其縱使委託他人購買菸品吸食,亦不會與代購者構成故意共同違反前述規定之行為,故並無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
- 法檢字第 10504512670 號
律師受當事人委任之案件如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轄,僅須加入該委員會所轄事件區域內任一律師公會,即得於該委員會執行職務;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履約爭議者,而該政府設有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律師執行職務仍應加入該委員會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 105度署聲議字第 55 號
按「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為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3 項所明定。是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應依法定程序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至於分署是否因必要情形,依職權或申請停止執行,由分署就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復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及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所謂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不可缺少者而言(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5 點第 3 款參照)。本件依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土地建物查詢等資料所示,異議人有利息、股利及土地建物等多筆所得財產,行政執行分署爰斟酌異議人之財產狀況,於應執行金額新臺幣 1 萬 8,393 元範圍內,以執行命令扣押異議人對於台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股票、股利或出資,並將存款酌留予異議人,另認本件無停止執行之原因,均無不合。
- 法律字第 10503505850 號
計費表製造商如於計費表內建 APP 程式衍生功能,強制蒐集、處理或利用計程車駕駛人之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資料,尚難認與計費表買賣契約間具有正當合理關聯,且顯然已違反計程車駕駛人之「隱私合理期待」,而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9 條規定有違
- 法律決字第 10503507680 號
當事人如透過其他單位以書面轉介至管轄調解委員會,且其書面上已記載欲聲請調解,並經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簽名或蓋章,亦屬以書面聲請調解,管轄調解委員會仍應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將繕本送達他造,該繕本中與此事無關之當事人隱私資料,宜視情形予以隱去
- 法律字第 10503506610 號
國立大學各學院為推選各該學院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教師代表,所辦理之票選作業,屬公權力行使,如其屬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則有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關於迴避相關規定適用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10253 號
死亡通報內容非屬裁判格式,聲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電話號碼,亦非聲請書狀之必要記載事項。又法院裁定死亡宣告後之更正,除戶政機關發現錯誤,得請法院依職權更正外,仍應由聲請人聲請辦理
- 法律字第 10503507120 號
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核發應屬羈束處分,原則上不得附加附款,而主管機關核發開業執照,並於核發執照加註限期檢附建築物所有權狀資料,此屬何種行政行為,涉後續究屬合法授益處分廢止或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判斷,宜由主管機關先行釐清
- 法律字第 10503507180 號
行政機關對無管轄權限事項,未將案件移送於有管轄權機關,而對該事項作成行政處分,應屬違法處分,且如未具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得補正情形時,機關宜儘速於法定期間內依同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原違法行政處分
- 法檢字第 10504512650 號
檢察事務官於其被視為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1 項之司法警察官時,其並非法院組織法第 96 條所規範對象,而律師陪同當事人接受其詢問時,因法院組織法無明文限制此時律師需服制服,宜尊重出庭律師意願
- 法律字第 10503507080 號
未成年認領人依戶籍法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認領登記,係基於戶籍行政之管制目的,以證明該等身分關係,且該登記僅屬依民法規定為認領後,其後續附隨行政行為,應認其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不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 法檢字第 10504500190 號
學校教師因涉性侵害案件遭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羈押獲准,學校調查小組欲請求至羈押處所進行訪談,應以函文向該處所之「收容機關」提出請求,並於辦理公務接見時,指派前往之人員應備文及身分識別文件,以利機關審核
- 法制字第 10502506140 號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轄下所有特許行業,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 條規定訂定相關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辦法,而相關辦法就業者對於當事人通知義務事項,應明定通知內容包含「個資外洩之事實、業者所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專線」等
- 105度署聲議字第 53 號
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 2 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1 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 1 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第 73 條第 1 項及第 7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甚明,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行政執行法對於相關文書之送達均無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自得適用該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次按「……戶籍法所為之戶籍住址之登記(戶籍法第 1 條參照),採形式主義,未登記不發生戶籍法上效力。戶籍登記之住址(即戶籍所地址),則為戶籍管轄區內之處所,主要發生選舉、兵役、教育等公法上效力,與住居所為民法上法律行為的準據,發生各種民事上的效力,二者規範意旨不同。實務上戶籍法上的住址與民法上的住居所,絕大多數情形雖為同一處所,但並非當然同一。然不論法院或行政機關在調查『住所』時,通常均以戶籍登記的住址為認定標準,則為目前之通例。」「按行政機關或郵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為送達者,如於應受送達處所確已完成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政機關(限郵務人員送達適用),並製作送達通知書 2 份,1 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另 1 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時,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亦分別經法務部中華民國(下同)90 年 1 月19 日法律字第 047647 號、93 年 4 月 13 日法律字第 0930014628 號函釋在案。查異議人戶籍自 95 年 3 月 24 日起即設於福建省○○縣○○鎮○○里○○ 24 號,移送機關囑請郵務機構將裁決書送達異議人之戶籍址,因未獲會晤異議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郵務人員於 101 年 5 月10 日將裁決書寄存於金門郵局,並作成通知書 2 份,1 份黏貼於應受送達處所之門首,另 1 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嗣行政執行分署亦囑請郵務機構將執行命令送達異議人之戶籍址,因未獲會晤異議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郵務人員於 105 年 3 月 4 日寄存於金門郵局,並作成通知書 2 份,1 份黏貼於應受送達處所之門首,另 1 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揆諸首揭規定及法務部函釋意旨,本件裁決書及執行命令均已合法送達異議人。
- 法律字第 10503505440 號
行政執行事件,同一義務人之累計待執行金額在新臺幣 300 元以下者,如仍予執行,對公法債權並無實益,於分署通知義務人清繳而仍未受償時,得免予繼續執行,以符比例原則,俾免徒增行政上勞費
- 法律字第 10503506260 號
民間團體函請提供政府機關提供個人資料,如經機關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即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應注意同法第 5 條規定所揭示之比例原則,且如機關認其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而對侵害之隱私較為輕微者,自得公開該等資料
- 法律字第 10503506970 號
內政部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為不予許可,屬行政處分,而有關國家安全保障事項,包括有關大陸事務之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相關規定,此時攸關行政處分效力是否發生,及行政救濟法定期間起算,因事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規定及實務運作,宜請主管機關檢具法制研析意見洽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10281 號
法院辦理發送民事保護令之撤銷、變更、延長、駁回及抗告等裁定,以及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因撤回、駁回視為通常保護令之聲請而失效之通知時,應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10185 號
監護宣告查詢網頁與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予以整併,自 105 年 4 月 8日起,可於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 98 年 11 月 23 日至103 年 5 月 31 日間之監護、輔助宣告裁判資料
- 法律字第 10503506120 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04 條規定,二者立法目的及處罰構成要件均不同,於違反前者部分,係以不作為方式違反應親自簽名之行為義務,至涉違反後者部分,則係以作為之行為方式違反不得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之不作為義務,應屬數行為,應分別處罰
- 法律字第 10503506550 號
最高行政法院經裁定駁回之案件,其判決確定日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99 條第 1 項規定,向該管行政法院聲請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即可知悉
- 法律字第 10503506770 號
清算人代表該法人繼續推派代表擔任另一財團法人之董事,尚非屬法人清算有關事務,應不得為之;又財團法人董事名額應先依其章程規定辦理,倘有涉及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得依民法第 62 條後段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