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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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30350875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20 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2、6 規定參照,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社會行政」特定目的,於執行審核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本得向相關機關(構)蒐集(查調)個人資料;相關機關配合主管機關審核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資格所需,提供申請人及家戶成員財稅資料予查詢機關,應可認為係符合上述「增進公共利益」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 法律字第 10303509210 號
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參照,報關業者於報單為不實記載,倘發生於海關緝私條例第 41 條修法前,而於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該條規定已刪除者,本即不得再依修法前該條例第 41 條規定裁處,惟其行為如該當關稅法第81 條或第 84 條規定,仍應分別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又裁罰性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限制,如以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時,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亦應具體明確
- 法律字第 10303509420 號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民法第 246 條規定參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為具體成文法,於法律制定過程中本應將抽象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納入立法考量,自不宜再以違反該法第 9 條規定為由,復認為契約內容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屬無效;又該條雖禁止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惟其規定性質既為取締規定,非效力規定,則契約標的並無不能融通、讓與或實現情事,縱然違反該條規定,尚不能認為契約概屬無效
- 秘台人三字第 1030021403 號
佛教組織如以修行及弘法為宗旨,其顧問之任務,又僅係對會務提出興革建議。法官擔任此一佛教組織之顧問,自非屬法官所禁止兼職之職務或業務,亦無損其尊嚴及良好形象,且非足以影響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及職位尊嚴不相容者。惟收受報酬或補助逾 6 千元時,仍應辦理申報
- 法律決字第 1030350941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5、16 條、社會救助法第 3~4-1 條規定參照縣(市)政府為審核認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基於「社會行政」、「政府福利金或救濟金給付行為」特定目的為個人資料蒐集,符合上述規定,又所蒐集個人資料係作為審核認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之用,屬特定目的內利用,亦符合上述規定,故受理人民申請社會救助案件函轉權責機關辦理時,於公文主旨載明申請人姓名及申請事項,應屬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內利用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20929 號
按法院作成死亡宣告之裁判,均係依戶籍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另自 103.06.01 起,亦得至網站查詢各法院所為之死亡宣告裁判
- 廳行三字第 1030021545 號
修正「各審裁判書不上傳資料表」有關智慧財產法院部分,智慧財產法院裁判書案由及字別涉及營業秘密,將以不直接記載或遮隱營業秘密內容,於交付送達 60 日後上傳
- 法制字第 10302519470 號
法律末條施行日期規定方式,有自公布日及自特定日施行,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6 點規定旨在針對前者,要求主管機關應於母法公布施行後 6 個月內完成配套子法發布,至後者原已考量相關作業時程,則配套子法自應於母法施行日期屆至前整備,俾於母法施行日同步施行
- 法律決字第 10303509340 號
參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6 條規定,如承租人與受讓人僅訂立轉讓契約,未將耕地交付受讓人實際耕作,是否符合「轉租」情形,致其原訂契約無效,事涉該條文解釋,宜由法規主管機關本於立法意旨審認
- 法律字第 10303508300 號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該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取得土地所有權生效要件,所請求僅係登記行為,已無財產價值,性質上非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從而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適用。行政機關如怠於履行義務,致原住民保留地於「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 5 年」後,遲未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仍無礙原住民於登記前即「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及得向有關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
- 法律字第 10303509050 號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4-1 條、民法第 863、864 條規定參照,如修正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為擔保效力及於扣押(占有)前所得價款,恐將損及抵押人對於標的物使用收益權利,亦可能影響抵押人與第三人交易安全
- 法律字第 10300144740 號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84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等規定參照,法律解釋須以文義有所不明,始求諸於論理解釋或其他解釋,而上述相關規定文義似已相當明確,即均須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始可直接辦理讓售,宜否再透過其他解釋方式,將供興辦「社會住宅用地」排除於應經行政院專案核准範圍之外,恐值斟酌
- 法律字第 1030350860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5、7、16 條規定參照,如營運公司立於助手地位提供相關資料,利用國道 ETC 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行為效果歸屬於權責機關(公務機關),故審核調閱機關所提請求後,如認符合可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情形,且符合上述相關規定要求,而決定提供國道 ETC 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核轉並指示營運公司於擷取所調閱行車紀錄資料後,逕復各調閱機關,與該法規定並無不合
- 法律字第 10303508520 號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46 條規定參照,我國人民與外國人士婚姻成立實質要件,必須各自符合其本國法律,但其形式要件則依當事人一方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均為有效,如一方依應適用之準據法,不具備成立要件,縱使依他方應適用之法律,屬要件具備之情形,該涉外法律關係仍不成立,又鑒於涉外民事法所指定適用之外國法,其適用結果如有妨害內國公序良俗,危及內國一般私法生活安定,則無勉強適用之理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30017447 號
非案件當事人或關係人申請 89 年以前未收錄於網站之裁判書,法院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第 18 條及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規定,權責辦理
- 法律字第 1030350896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9、20 條規定參照,如賣場經營業者基於「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消費者(會員)個人資料,並於原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並無違反該法之虞,又申請賣場會員卡時,要求消費者提供身分證字號始得享有紅利點數等優惠,是否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涉及事實認定及主管機關監督管理
- 法律字第 10303508230 號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未依捐助章程規定辦理董事改選,已屆期之董事是否得適用公司法第 195 條規定,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多數董事辭任」及「財團法人董事辭任效力時點」等事務運作疑義之說明
- 調錢貳字第 10335535030 號
法務部調查局更新「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公布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及地區名單,金融機構應避免來自該等國家洗錢與資恐風險,或考量來自該等國家重大缺失之風險
- 法律字第 10303508880 號
行政執行法第 3、27~29、32 條規定參照,所稱「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係指執行機關已優先採行間接強制執行方法,惟義務人仍拒不配合代履行,或課以怠金,仍不履行原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致間接強制顯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即可,斟酌實際情況轉換為直接強制;另行政執行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執行機關應以適當方法為之,以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維護
- 秘台人三字第 1030021436 號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法官於進修期間申請改以其他事由請假,應經服務機關首長核准後函報司法院備查,並於進修或考察人員離返院報告單之備註欄中載明
- 法制字第 10302518560 號
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故以自治條例規定增加法律所無限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宜請釐清再酌
- 法律字第 10303508150 號
民法第 1083 條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如養子於 71 年及 74 年間育有 2 子,於 94 年間與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回復原姓,並言明 2 子不隨同離去收養之家,惟因當時該 2 子應已有意思能力,倘未經表示同意願留收養者之家,則其與收養者祖孫關係仍應隨同消滅,並於收養關係消滅後隨同其父改姓;若業經同意,此時不妨認為例外得以繼續成立一收養孫子女關係,其與生父間權利義務停止,又此一繼續成立之收養孫子女關係,應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終止收養規定,經祖孫雙方合意終止或聲請法院終止收養後,改從父姓
- 法律字第 10303508310 號
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原則上與我國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僅於有上述規定所列情形始不認其效力,民眾持憑外國判決辦理離婚登記,戶政機關針對當事人所提外國確定判決,本有形式上審查權,相關戶籍作業仍應由戶政機關本諸權責依法為之,有爭執時,利害關係人可循家事事件或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 法律字第 1030350862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5、16 條、癌症防治法第 9、13 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衛生行政特定目的,將符合篩檢資格民眾個人資料,提供所轄癌症篩檢及診斷治療機構,作為通知癌症篩檢服務使用,似亦符合執行癌症防治法、該公務機關處務規程所定法定職務,該公務機關自亦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個人資料利用
- 法律字第 10303508120 號
法務部就「地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後,辦理變更或更正分配是否應重新辦理公告,及產生之差額地價請求權行使之起算時點疑義」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303508290 號
修正前民法第 1000 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 條規定參照,於 87 年民法修正施行前,夫妻之冠姓應適用修正前民法第 1000 條規定,故如當事人婚姻關係,係於 87 年民法修正施行前發生及消滅,當事人如無約定,即應冠以夫姓
- 法律決字第 10300605390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5 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地方制度法第 23、56條規定參照,鄉、鎮、市長及民意代表配偶,非屬條例限制範圍,得擔任調解委員,惟遴選過程中應自行迴避;另調解委員聘任或解聘,性質上屬行政處分,調解委員得循訴願法規定提起行政救濟,如民眾有意見,得向各該鄉(鎮、市)公所及自治監督機關縣政府反映
- 法律字第 1030350750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74-1 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參照,華僑登記規則屬職權命令,似有因依該規定登記而創設我國華僑身分,已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情事,依上述規定應已逾期失效;另主管機關受理民眾檢附華僑登記證申辦業務時,應依職權調查事實,於盡一切調查方法仍無法據以判斷文件真偽時,該文件自無法作為證明文件
- 法矯署安字第 10304003440 號
為提升行政效能、落實節能減紙政策,各矯正機關收容人每月施用戒具情形報告表自即日起改以獄政系統上傳
- 法律字第 1030350817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民法第 181、182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有無免除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所附加利息,或以低於法定利率基準核計利息裁量權限,目前司法實務及學說尚無相關見解可供參考,故主管機關依據立法目的,審酌具體個案事實性質、差異,衡量受處分人之資力等因素,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及平等原則,本於職權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