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相關函釋共30件(如一覽表),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相關函釋共 30 件(如一覽表),自即日起停止適 用,請查照。
- 檢送修正後「保險公司變更營業登記卡」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填列,請查照。
檢送修正後「保險公司變更營業登記卡」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填列,請查照。
- 勞動發管字第1090509610號函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9年 7 月 15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2422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9年 7 月 15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2422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所詢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2項所稱「下水道」是否係指污水下水道一案
所詢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 11 條第 2 項所稱「下水道」是否係指污水下 水道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為督促保險公司落實理賠作業內控處理程序並維護保戶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辦理,並請稽核單位將其落實成效納入年度稽核計畫,加強查核及追蹤缺失改善情形,請查照。
為督促保險公司落實理賠作業內控處理程序並維護保戶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辦理,並請稽核單位將其落實成效納入年度稽核計畫,加強查核及追蹤缺失改善情形,請查照。
- 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 3.2.3 及「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Q3.7 建議修正內容,同意備查,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切實遵照辦理,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請查照。
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 3.2.3 及「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Q3.7 建議修正內容,同意備查,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切實遵照辦理,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請查照。
- 有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所報因應保險法第 107 條條文修正案相關配套措施建議暨相關示範條款建議修正條文一案,茲核定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有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所報因應保險法第 107 條條文修正案相關配套措施建議暨相關示範條款建議修正條文一案,茲核定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 檢送「人身保險業辦理理賠影像送件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檢送「人身保險業辦理理賠影像送件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人身保險業辦理理賠影像送件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
人身保險業辦理理賠影像送件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
- 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 109 年 6 月 10 日以華總一經字第 10900064801 號令公布(修正條文如附件),並於 109 年 6 月12 日生效。依新法規定,人壽保險被保險人於未滿 15 歲前身故,其死亡給付以喪葬費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現行為新臺幣 61.5 萬元)為限,並依同法第 135 條規定於傷害保險準用之,請惠予轉知相關單位上揭保險法修正事宜,俾後續辦理保險採購招標案件依據新法規定辦理。請查照。
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 109 年 6 月 10 日以華總一經字第 10900064801 號令公布(修正條文如附件),並於 109 年 6 月12 日生效。依新法規定,人壽保險被保險人於未滿 15 歲前身故,其死亡給付以喪葬費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現行為新臺幣 61.5 萬元)為限,並依同法第 135 條規定於傷害保險準用之,請惠予轉知相關單位上揭保險法修正事宜,俾後續辦理保險採購招標案件依據新法規定辦理。請查照。
- 所報配合本會 109 年 1 月 16 日修正發布「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函報有關銷售中或已停止銷售但仍有有效契約之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變更程序之建議作法一案,洽悉,並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所報配合本會 109 年 1 月 16 日修正發布「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函報有關銷售中或已停止銷售但仍有有效契約之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變更程序之建議作法一案,洽悉,並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 關於貴公會配合本會 109 年 1 月 16 日發布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研提相關問答集修正建議一案,洽悉,請查照。
關於貴公會配合本會 109 年 1 月 16 日發布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研提相關問答集修正建議一案,洽悉,請查照。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9年 6 月 30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090492387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9年 6 月 30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090492387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四點修正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30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0904923873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四點修正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30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0904923873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 所報「法定傳染病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示範內容建議條文暨相關配套措施一案,茲核定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所報「法定傳染病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示範內容建議條文暨相關配套措施一案,茲核定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檢送修正銀行業辦理「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問答集一份,請置於貴公會網站並轉知會員機構參照
檢送修正銀行業辦理「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問答集一份,請置於貴公會網站並轉知會員機構參照
- 為強化保險業委託會計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案查核報告之獨立性,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為強化保險業委託會計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案查核報告之獨立性,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有關 109 年上半年度適用「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有關 109 年上半年度適用「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有關貴公會函轉彰化商業銀行洽詢本國銀行國內營業單位協助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存款與授信業務所需之資料確認遞送、當事人核對親簽及對保等適用範圍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有關貴公會函轉彰化商業銀行洽詢本國銀行國內營業單位協助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存款與授信業務所需之資料確認遞送、當事人核對親簽及對保等適用範圍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有關地政機關受理拍賣登記洽請地方稅稽徵機關協助查明應(欠)繳工程受益費之簡化聯繫事宜
有關地政機關受理拍賣登記洽請地方稅稽徵機關協助查明應(欠)繳工程受益費之簡化聯繫事宜
-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進行試車檢測疑義案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 辦法」進行試車檢測疑義案,復請查照。
-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持續進修機構乙案,同意照辦,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持續進修機構乙案,同意照辦,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有關貴二公會共同研擬之「保險業客戶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所列與客戶權益相關之重要事項書面告知內容範本」一案,於依說明二修正相關文字後洽悉,請轉知所屬會員應依說明三辦理並自 109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請查照。
有關貴二公會共同研擬之「保險業客戶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所列與客戶權益相關之重要事項書面告知內容範本」一案,於依說明二修正相關文字後洽悉,請轉知所屬會員應依說明三辦理並自 109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請查照。
- 為強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債券之投資分析與檢討作業完整性,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投信會員公司應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為強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債券之投資分析與檢討作業完整性,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投信會員公司應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核保作業處理要點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作業處理要點
- 有關拍賣、抵押權塗銷登記之申請文件簡化措施
有關拍賣、抵押權塗銷登記之申請文件簡化措施
- 不動產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嗣依法院判決按全體繼承人法定應繼分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得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
不動產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嗣依法院判決按全體繼承人法定應繼分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得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