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議
被害人提出告訴後,經檢察官調查結果,(一)如果認為被告的犯罪嫌疑不足而作出不起訴處分,或(二)檢察官雖然認為成立犯罪,但也認為給予不起訴處分會是比較適當的處理方式,而給予不起訴處分,或是(三)雖然認為被告成立犯罪,但透過暫時不提起公訴的方式,讓被告有再社會化的機會,而給予緩起訴處分等等情形,告訴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接受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或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於七日內以書狀說明不服的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撤銷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以使檢察官所為違法或不當的不起訴、緩起訴處分,得以獲致糾正。另外,被告如果緩起訴處分被檢察官撤銷,也可以在七日內以書狀說明不服的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撤銷。
高權行政
又稱公權力行政、公法行政,指行政機關居於統治的地位,適用公法規定行使公權力所為的各種行政行為。所使用的方式,通常為行政命令、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或地方自治規章等,因為在行使公權力時,行政機關的地位優於相對人,其行政行為對相對人具有強制力,進而能對相對人的權利或自由進行限制、或課予一定的義務或負擔。 例如:代表國家執行道路交通違規取締勤務的警察,對於當場發生闖紅燈違規且未領有駕照的違規行為人,可予以攔停舉發違規,並禁止其駕駛。
鬮分
意思是「用抽籤的方法來分配財產」。通常只見於古老的分產契約或祭祀公業。
發信主義
是一種法律概念,指意思表示於表意人將該意思表示發送出去後即為生效。
有限責任
債務人僅以特定財產為限,對其債務所負的清償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合資成立A有限公司,依據章程甲的出資額是10萬元,若A有限公司成立後向丁借款100萬元,則該100萬元債務應由A有限公司的財產清償,且即使A有限公司發生虧損,甲至多也只分擔已繳納的股款10萬元。
私權爭執
私權是相對於「公權」的概念,指自然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等在私法上所享有的權利,如人格權、身分權、財產權等。私權的權利主體通常固為自然人、私法人等私人或團體,但並不以此為限,如果公法人、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從事私法活動,也會享有私權並形成私權法律關係。凡因私權法律關係所產生的爭議,都是屬於私權爭執的範疇。
審定
在具體訴訟中,具備可為正當當事人且受本案判決的資格。 例如:甲把自用小客車停放在禁止臨時停車的地方,被交通警察開單告發,經裁決處罰鍰新臺幣900元,甲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這個停車地方本來就可以臨時停車,甲不應該被處罰等等。依照甲起訴主張的內容,顯現出交通警察的裁決可能有違法的情形而損害甲的權利,甲就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適格」或「原告適格」。
原住民保留地
國家為保障原住民個體及其家庭生計,並兼顧原住民族整體生存空間和民族經濟體的發展,特別劃定部分國有土地作為原住民保留地,提供給原住民耕作使用。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的所有權,如有移轉,其移轉對象亦以原住民為限,以確保原住民權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參照)。
秘密保持命令
書狀或證據等訴訟資料,如有包含營業秘密,法院經營業秘密持有人聲請,就該營業秘密所為禁止使用或開示的命令。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不得將該秘密作訴訟目的以外的使用、或向他人公開,以避免影響原營業秘密持有人的商機或營業活動。
再審之訴
已經透過訴訟程序獲得確定終局判決的當事人,或是繼受當事人間有爭執的法律關係的繼受人,對原來的確定判決表示不服,而向法院請求再次開始訴訟的程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第 12 條
- 本考試各類科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物理治療師類科之神經疾病物理治療學、骨科疾病物理治療學、心肺疾病與小兒疾病物理治療學,或職能治療師類科之生理障礙職能治療學、心理障礙職能治療學、小兒職能治療學,其中任一科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第 13 條
外國人具有附表一助產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醫事檢驗師、護理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類科應考資格,且無第五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一、醫事檢驗師。 二、醫事放射師。 三、護理師。 四、物理治療師。 五、職能治療師。 六、助產師。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第 5 條
有醫事檢驗師法、醫事放射師法、護理人員法、物理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法及助產人員法所定不得充任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及助產師,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第 6 條
-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 前項附表一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類科應考資格之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二至附表六。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12 條
- 小船所有人申請特別檢查或定期檢查時,應使受檢查之小船,預為下列之準備: 一、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但下列除復航外之小船申請定期檢查,且於前次檢查已施行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者,不在此限: (一)航行內水之載客小船。 (二)總噸位未滿五,船殼採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材料構造,並以船外機為主要推進動力之漁船及使用目的為專供小船所有人自用,不以客、貨運送或其他特殊使用為目的之小船。 二、船身內外各部分應剷刷清潔,並將非固著之物移去。
- 船齡未滿十五年之非載客小船實施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有困難者,經航政機關同意,得由驗船機構出具漂浮狀態下之水下檢查核可報告替代。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13 條
小船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得於必要時抽查之,遇有發覺其設備與小船執照所載不符時,應通知補充或改正,在未補充或改正前,其情節重大足以危及人命安全者,應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不得航行。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14 條
建造中特別檢查之小船,航政機關應先審核各種設計說明書及設計圖,並依下列規定施行檢查: 一、船身檢查: (一)安放龍骨、艏艉柱材、底板肋骨及其他結構材時,所用各種材料及尺寸應與設計圖說相符,各部分連接及固著方法,應予堅固。 (二)船殼完成時,應施行水密檢查,結構應堅固,舵之裝置應堅固及正常。 (三)小船應具有足夠之穩度,於船體建造完成階段之適當時期,在航政機關檢查人員監督下,由造船技師施行傾側試驗,並提供穩度計算書。但非載客小船得以全船乘員或等效方式集中於一舷,而甲板線不致沒入水中替代。其乘員之重量,以每人七十五公斤計算。 (四)同型小船業經施行傾側試驗者,得免依前目規定辦理。 (五)試航時,各種裝置及設備應完善。 二、動力小船之機器檢查: (一)工廠製造時,所用各項材料應與計畫說明書相符,各部構造應堅固,汽缸及油箱空氣筒應附水壓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二)試車機器發動正常,各部運轉及動作部分應正常準確,汽缸及各軸承等摩擦部分,應無過熱現象,正、倒車操縱必須正常。 (三)購自國外機器,應附證明文件及說明書,並依前目規定施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