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靈抗辯
幽靈抗辯,是指被告在刑事訴訟中針對檢察官的有罪指控,故意將犯罪行為推卸給已死亡的人,或是捏造實際上不存在的人,使法院無從讓被告與該死亡或不存在的人對質,難以查證被告辯解的真實性,企圖藉此達到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抗辯手段。
圖利供給賭場罪
指刑法第268條所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之構成要件的罪名。所謂「供給賭博場所」,係指行為人提供一定場所供人賭博的行為。實務上常見的案例,例如:行為人將自家住宅提供他人賭博,並從中抽頭獲利。
衍生證據
「衍生證據」是相對於「原始證據」而言。公務員違法直接取得的證據為「原始證據」,而基於該證據以合法手段取得者為「衍生證據」。例如,違法監聽到犯嫌把殺人兇刀埋藏在山區某處(原始證據,即毒樹),檢警因此開挖取得之兇刀即衍生證據(即果實)。「毒樹果實理論」即探討衍生證據是否具證據之資格。
依法令之行為
規定在刑法第21條,這個規定的主要目的在於:只要依據法令而行為,即使損害別人利益,仍然可以不成立犯罪。由於法令是立法者所通過或授權行政機關制定,原則上符合最多數人利益,也能帶來最大的社會共通效益。因此只要依法令規定所實施的行為,雖然侵害了別人的利益,仍然不成立犯罪。 其常見態樣諸如:物品的所有權人在物品遭占用時可以即時取回、自助行為、父母對子女的懲戒權、逮捕現行犯、刑事偵查機關施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強制處分、依上級公務員命令的行為,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情形。
行政委託
行政機關將其公權力託付私人(民間團體或個人),讓私人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公權力,並完成行政任務(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 例如:私立大學頒授學位、民營的汽車製造修理廠受公路監理機關委託代辦汽車檢驗。
洵屬有據
確實有根據、沒有疑問
第三人
特定事件當事人以外的人。 例如:人民甲對行政機關乙提起行政訴訟,原告甲或被告乙以外的人,就是「第三人」。
被害人承諾
加害人侵害被害人,破壞受法律保護的正當利益時,就成立犯罪,但是如果被害人自願放棄被侵害的利益時,因為被害人已經不想要受到保護了,這時刑法沒必要積極地保護他,加害人的行為也不會成立犯罪。這種因為被害人自願放棄受保護利益而讓犯罪不成立的情況,刑法上稱之為被害人同意,這是一個可以排除加害人刑事責任的事由。不過,刑法保護利益的種類很多,如果任何利益都可以自願放棄,有時候反而會帶來困擾,因此刑法區別「不可以自願放棄的利益」與「可以自願放棄的利益」,在這兩種不同情況中,被害人的同意會產生不一樣的法律效果。 第一類是法律不許可被害人自願放棄的利益,這種利益通常很重要,比方說生命或重大的身體利益(五官感知、四肢的完整性、生殖功能等),即使被害人同意加害人殺死他,但考量生命的重要性,刑法禁止個人任意放棄生命,被害人雖然已經放棄生命,仍不會讓加害人無罪,只不過可以轉用比較輕的刑法第275條同意殺人罪處罰,不再用比較重的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第二類是法律許可被害人自願放棄的利益,這種利益通常沒那麼重要,例如不甚嚴重的身體侵害,或是個人擁有的動產等,只要被害人真摰地許可加害人侵犯,刑法就要優先尊重被害人意願,不再處罰加害人。例如被害人同意加害人用皮鞭打他,或是被害人同意加害人打碎他的花瓶,被害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受刑法保護,如果被害人已經同意加害人的侵害行為,加害人就可以依「被害人同意」法則,不構成傷害罪或是毀損罪。必須特別注意,在第二類事例中,若要適用「被害人同意」排除犯罪成立時,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被害人有完整的自由意思,(2)被害人清楚知道自己放棄的利益內容與範圍,(3)加害人在侵害之前,被害人已經表達放棄的意願。一定要同時符合上面三個條件,才能作成有效的「被害人同意」,讓加害人不成立犯罪。
直接正犯
「正犯」是指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如行為人利用他人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稱為「間接正犯」,如果是親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就稱為「直接正犯」。例如行為人自己持刀傷害被害人,該行為人就是傷害罪的直接正犯。
執行命令
指強制執行程序中,執行法院對當事人或第三人所發,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各種命令。例如債權人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核發之扣押命令、收取命令、移轉命令(強制執行法第115條)即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