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謀共同正犯
解釋一: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該事先同謀之人,即為共謀共同正犯,亦應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謀議至丁宅行竊,由甲負責指揮,乙負責把風接應,丙負責行竊,則此三人之刑責依據不同之概念下,雖成立種類不同之正犯,但其最後均共同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甲雖未至現場,但亦構成竊盜罪共犯,甲即屬於共謀共同正犯。 解釋二:也有一些參與犯罪的人,只出一張嘴,動口不動手,只有犯意聯絡,但沒有分擔任何犯罪行為,我國實務上也將此種類型承認為共同正犯,而稱之為共謀共同正犯。原來的共同正犯規定,必須行為人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為何能夠處罰未實際動手之人?主要是因為多人甚至是組織或集團的犯罪,有些犯罪人縱使未在犯罪現場,仍可能藏身背後,策劃與指揮整個犯罪進行,因此縱使未實際分擔犯罪行為,其危害並不亞於實際動手的人。例如:幫派大哥要小弟去教訓一下仇人,也可當作共同正犯來處罰。 實務上認為,刑法分則中特別以人數作為加重構成要件之條文,例如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該限定於在場實行犯罪之人,而不包含共謀共同正犯。
損失補償
行政法上的損失補償,指行政機關合法實施公權力,造成人民的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已經超過人民應盡的社會義務時,國家就應該依法給予人民合理的補償,才符合公平原則。
暴利行為
暴利行為係指在主觀上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而在不注意、沒有深思熟慮之情況下,而為顯失公平的財產上給付或給付約定之行為。暴利行為,依民法第74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在一年內聲請法院撤銷其行為或減輕給付。
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
指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犯罪。該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遺產管理人
人死後到底有沒有繼承人不明朗,但遺產還是需要有人處理,比方說要把他的財產拿去還債或繳稅。這時候,可由親屬會議在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向法院陳明,或由利害關係人(例如死者的債權人、親屬、或是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來處理這些事情。
量刑辯論
刑事訴訟審判期日的程序,大致上可以分為調查證據及辯論兩個階段。在辯論的階段中,雙方當事人針對法院量處的刑罰種類及刑度輕重來進行討論、攻擊或防禦,這個程序叫做量刑辯論。
利害關係人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例如: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無訛
沒有錯誤的意思。
要無足採
不足採信的意思。。
科刑
「科刑」(又稱「量刑」)係指法院根據行為人所犯罪名,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依法決定對行為人所判處之刑罰種類及刑度輕重。法院科刑時,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並兼顧量刑公平性,依法妥適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