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程序
行政救濟是行政權違法侵害人民的權利時,人民向國家機關請求法律救濟的制度。行政救濟程序則為行政救濟制度下的各種具體救濟程序,原則上是法律有明確規定其救濟方式的「正式的行政救濟」。 例如:訴願、行政訴訟、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程序等。
國家刑罰權
國家刑罰權是指國家對於違反刑罰法規的人民,施加刑罰制裁,國家刑罰權的實現,惟有依照刑事訴訟法所定的法定程序始得為之。
窺視非公開活動罪
為保障隱私權,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如望遠鏡)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構成「窺視竊聽罪」;如以錄音、照相、錄影等方式竊錄者,則構成同條第2款之「竊錄罪」。以上行為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禁戒處分
指行為人因酗酒而犯罪,如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基於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之立場,由法院判決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以戒治酒癮。依刑法第89條規定,禁戒處分期間為1 年以下,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假釋期滿
所謂假釋係指對於受長期自由刑執行的受刑人,於執行一定刑期之後,認為確實有悔悟的情形,國家附加條件而准予提前出獄的制度。受刑人符合刑法第77條所規定的假釋要件(無期徒刑執行超過20年,有期徒刑超過1/2、累犯超過2/3),經法務部准許出獄者,就附加「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再次故意犯罪」作為條件,該條件存續的期間,就稱為假釋期間,假釋期間屆滿,就稱為假釋期滿。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剩餘的刑期內,如果沒有被撤銷假釋(也就是假釋期滿,沒有被撤銷假釋),那麼原來沒有執行完的刑期,就視為已經執行完畢。
易刑處分
對確定裁判所宣告之刑罰,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得以其他方式替代原來刑罰之執行,此法定刑罰替代方式,即稱為易刑處分。「易刑」處分規定於刑法第五章之二,分別是:易科罰金(第41條)、易服勞役(第42條)、易服社會勞動(第42條之1)及易以訓誡(第43條)。
行政函令
又稱為「函釋」。行政機關就其主管法令之適用疑義所作成之解釋函,而分別發布、下達或回覆。有行政機關為求法令統一適用主動作成、亦有主管機關應執行機關或人民請求作成;有針對通案抽象法令為之者,亦有針對具體個案指示者。性質不一,要依內容而定。.
犯罪同一性
指刑罰權所以發生之原因事實,是屬同一者而言。因此,同一犯罪事實,僅行為之程度不同或實施該行為之過程先後有別,如犯罪之完成於通常情形下,須經過各種不同階段,而各階段之犯罪行為,又均為法律規定應予評價處罰者,即令法律上之規範評價輕重容有不同,於訴訟法上,仍不失其為同一性之犯罪事實。
尚非臆造
應可採信、應屬事實
量能課稅
量能課稅的意思,是指國家應該要依納稅義務人在經濟上的負擔能力來課稅,也就是根據負擔能力的大小,來決定多少稅捐的原則。如果沒有稅捐負擔能力,就不應該課稅,此原則也是憲法上平等原則的具體化。衡量稅捐負擔能力大小的指標有很多,最主要的是所得和財產。以納稅義務人的「所得」課稅為例,要以他的收入減掉相關成本、費用及損失後的餘額,才是他的所得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5條規定:「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就是量能課稅原則的明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