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故意
係指行為人對結果之發生雖具有確定之認識,但對於結果將發生於若干之目的物或客體,則沒有確定的認識。例如:投炸彈於公共集會之所,明知必發生傷亡結果,但於傷亡者究有某幾人,並無確定認識。
偵查機關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這三種在作偵查犯罪工作的機關。
相對法律保留
由於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第1段提出「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請參見層級化保留原則之法律名詞解釋),其中,相對法律保留,是指對象包括關係生命、身體以外之其他自由權利的限制,以及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此時可以由法律直接規範或由有法律明確依據之行政命令加以規範。換句話說,如果是前面所提到的情況,立法者可以由法律或者具體授權給行政部門制定法規命令當作國家行為依據,不用限定在憲法或者法律的層次。
有償契約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財產上的給付而取得他方對待給付之契約。例如買賣,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應支付價金,即是典型的有償契約。
判準
判斷標準。
結證
具結證明
特留分
簡單地說,「特留分」就是法律規定應特別保留給各個繼承人的遺產比例,是對繼承人的基本保障。如果有用遺囑分配遺產的情況,那麼繼承人能分配到的遺產比例可能就和法律規定的應繼分不一樣。 因為我國過去有重男輕女的觀念,遺囑中常常把財產都給兒子,不分給女兒,所以目前的法律才有一個「特留分」的規定,不論遺囑怎麼訂,讓每一個繼承人至少都能夠請求法定應繼分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遺產。特留分要自己請求,如果不請求就沒有了。
暴利行為
暴利行為係指在主觀上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而在不注意、沒有深思熟慮之情況下,而為顯失公平的財產上給付或給付約定之行為。暴利行為,依民法第74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在一年內聲請法院撤銷其行為或減輕給付。
贈與稅
對於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而經他人允受的行為,課徵稅賦。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課徵贈與稅之客體包含: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及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
諭知
法官開庭時當庭將某一決定內容告訴在庭之人的意思。如開庭時,法官告訴在庭被告,應於三日內提出驗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