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
係指由具備專業能力,並與公司間沒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之人(例如未於公司任職,未持有一定比例股份之股東、非公司經營上之關係人等)擔任公司之董事,藉其專業與獨立性,監督公司之經營及保護股東權益。
同行
同行是強制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的人到場的手段。通常是在他們經法官合法通知,沒有正當理由卻未到場時,由法官簽發同行書交由法院執達員或司法警察執行。
損害債權罪
刑法之罪名,規定於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受刑人
受刑人又稱囚犯或犯人,一般指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而被囚禁監獄的人。至於法院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收容、安置在「看守所」、「少年觀護所」等矯正機關之人,稱為被告(少年)或被收容人。
洵屬無據
沒有依據
簡式審判程序
被告所犯除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或辯護人等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也就是簡化證據調查程序(證人不必經交互詰問程序),以達訴訟經濟原則,及使訴訟儘速終結,讓被告免於訟累,此即所謂簡式審判程序。
年籍資料
法院審理案件或檢察官偵查時,為了確認原告、被告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例如證人)的人別,避免因姓名相同而產生混淆或無法特定對象的情形,會依法要求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提供其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此等資料就是一般通稱的年籍資料。為簡化書狀應記載的法定程式,110年11月1日修正施行的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至3款規定,雖將年籍資料自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之事項中刪除,但為避免卷內資料不足以確認當事人身分,增訂同條第2項,明定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年籍資料等足資辨別的特徵。
於法有據
與法律規定相符、符合法律規定
扶養費
是指扶養的費用,因為依照民法第1114條規定,有一定親屬關係的人要互相扶養,如果有人沒有謀生能力又不能維持自己的生活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請有義務扶養他的人給他扶養費。
分公司
指公司依法設立管轄的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