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價額
請詳見有關「拍定金額」之解釋。
105年度家護字第327號
法院的案件,都會依照收案年度、案件類型及收案順序來編定不同的字別及流水號,例如「105年度家護字第327號」是指法院在民國105年收到的第327件通常保護令案件。
危險共同體
指為了達成特定目的,組織成彼此信賴、互助之團體。如登山團體、潛水團體、探險團體等。
尚非無議
還有疑問。
適足居住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ICESCR)第11條第1項所規定適足生活條件之權中,包括適足居住權。而適足居住權之內涵,應包含不受不當或違法侵犯隱私、家庭、家園之權以及居住於特定地點之權。
狀態犯
「狀態犯」是指行為一旦造成法益侵害時,其犯罪就已經既遂並且終了的一種犯罪型態。例如,行為人的竊取行為造成被害人財產法益受到侵害時,就成立竊盜既遂(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罪名,且該竊盜行為也同時終了。
前揭
前述;表示「前面所提過的內容」的意思。
公開審判原則
指法院審理、裁判之進行,應使國民得以自由見聞,以確保審判之公正,並落實言詞審理原則。但法庭之公開,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是屬例外。
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不可以在法律上否認他
交互詰問
就發現真實的層面而言,當事人詰問證人以發現證詞瑕疵,非法官訊問所能取代。因為當事人對案件的始末最為清楚,最能發現證人陳述有何與事實不一,最有能力提出適當的問題,使證人無法自圓其說。而且只有當事人有強烈的動機,對證人詰問以發現證詞的瑕疵,因此,詰問權是實質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交互詰問是指當事人依照一定之順序,對到庭作證之證人加以詢問的程序,一方問完才輪到另一方發問,故稱之為交互詰問。例如:證人是被告一方聲請傳喚的,就由辯護律師或被告先問話,叫做「主詰問」;問完,檢察官如果認為有必要,也可以提出問題,進行問話,叫做「反詰問」。「反詰問」問完,辯護律師或被告仍可就「反詰問」中所發見的疑點或事項再為問話,叫做「覆主詰問」。證人如果由檢察官聲請傳喚的,那麼詰問的順序就由檢察官先開始,之後由辯護人或被告為之,依此交互替換進行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