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專屬性
用於描述權利義務法律關係的特性。具有一身專屬性的權利或義務,必須由權利人或義務人親自行使或履行,不可以代理或轉讓的方式交由他人完成。如果權利義務不具有一身專屬性,權利人或義務人是可以透過代理或轉讓的方式交由他人完成,通常財產權色彩較濃厚的權利義務,較不具有一身專屬性。
分離審判程序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時候,如果被告有二位以上,法院先後對不同被告進行審判,而沒有一次對全部被告進行審判,稱為分離審判程序。
真實職業資格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雖禁止雇主以種族、階級 、性別、年齡等為由予以就業歧視,但在判斷是否構成歧視時,如果雇主對於求職者所設就業條件為該職務所必需,且為事業單位正常營運的合理需要者,即不構成歧視行為。例如雇主以求職者的年齡為就業條件,學理上認為如直接以年齡設定不利益差別待遇,對正常營運是合理需要,則具有正當性,不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的禁止歧視規定。學理上稱此為真實職業資格(Bona Fid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s, BFOQs)。
代理告訴人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等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即為代理告訴人之規定。其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且得為告訴之時起算,若告訴人已不得為告訴,其亦不得告訴。
抵押權
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權,在不移轉不動產占有的情形下,提供其不動產設定的擔保物權。可分為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普通抵押權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的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民法第860條)。最高限額抵押權則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的抵押權(民法第881條之1)。二者都是債權人為確保金錢債權實現,而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不動產設定的物權,並約定如果將來債權人的債權未能完全受償,就可以拍賣該不動產,並就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清償。例如:乙向甲借款100萬元,約定應於1年後償還,乙同時將其所有A屋設定抵押權予甲,若乙於1年後未全數返還,甲就可以聲請法院拍賣A屋,就拍賣A屋所得的價金,可優先於普通債權人受償。
重新審查
行政上的重新審查,主要有訴願法第58條規定的重新審查,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針對交通裁決事件規定的重新審查。訴願法規定的重新審查,是指行政處分的相對人對該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後,受理訴願的機關(訴願管轄機關)進行訴願案件審查前,先由原來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原處分機關)對自己原作成的行政處分(又稱原處分)再次進行審查或檢討,如認原處分有違法或不當時,可以自行撤銷或變更的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規定的重新審查,是指交通裁決事件的被告(原處分機關),收到交通裁決事件的起訴狀後,應於20日內再次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的程序。
難謂有據
難謂有據是指某一項陳述或主張很難說是有根據的,也就是該陳述或主張因為欠缺相關證據支持,不能被法院接受的意思。
調查原則
法院為了查明起訴犯罪事實之真相,於當事人主導的證據調查完畢後,如果還認為事實不太清楚仍有待釐清時,可以斟酌個案情形主動去調查有助於發見真實而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但對於公平正義的維護或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的事項,法院有義務依職權調查證據。
對造
就是「對方」的意思。原告、被告;聲請人、相對人即互為「對造」,也可以稱為「他造」。
抵銷抗辯
被告在訴訟上主張對原告有債權,而以該債權與原告對被告的債權相互抵銷作為抗辯的方法。例如:甲主張乙向其借款300萬元至今未還,請求乙清償借款,乙抗辯他另對甲有一筆已經到期的500萬元的貨款債權,甲也至今未付,二者相互抵銷結果,甲對乙不能為任何請求。一旦法院判決認定乙的抵銷抗辯有理由並確定,該判決在乙抵銷的額度內,具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甲日後不得就該抵銷的300萬元借款部分再向乙請求,法院也不能做相反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