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解
指法院或其他法定調解機關就當事人間的家事事件,勸導兩造為息爭的合意,以避免訴訟的程序。而家事事件除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的丁類事件(如宣告死亡、民事保護令事件等)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倘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的聲請。故家事事件是採強制調解原則,即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前,應先經過法院調解。
合意
當事人間有一致的意思表示,與私法上的契約相同。例如:合意管轄,就是指當事人對於特定紛爭由某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一致的意思表示。(但專屬管轄不得合意)
業已
既已、已經。
渠等
他(們)、她(們)、這些人的意思。在陳述中作為某一群人的代稱、簡稱
遺囑優遇原則
晚近各國立法為尊重遺囑人的意思,就涉外民事事件有關於遺囑的訂立及撤回的方式,均採數國法律選擇適用的原則,而非僅採單一屬人原則的遺囑人本國法,以方便及有利於遺囑的有效成立及撤回,所以遺囑在準據法的選擇適用上,居於較佳的地位,叫做「遺囑優遇原則」。例如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規定:「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第61條則規定:也可以依(一)遺囑的訂立地法、(二)遺囑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三)遺囑有關不動產者,該不動產的所在地法為之。
抗告狀
當事人等不服法院裁定,請求上級法院救濟的書面狀紙。
言論自由
人民有表達意見的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
共同繼承人
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人即為共同繼承人,例如: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丙男及丁女,甲死亡後,乙、丙、丁即為甲之共同繼承人。而我國民法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即各繼承人對於各個遺產無獨立應有部分,不得單獨處分個別的遺產。又遺產中的債權,屬於共同繼承人的準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的債務人應向全體共同繼承人為清償,共同繼承人不得按個別的應繼分受清償或單獨受領。
候核辦
等候通知。
不無可議
(某件事情)還有值得探究的地方
找法規
-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 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 鐵路行車規則
-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 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
-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 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
-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 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核發後應循事項辦法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 法院電子卷證歸檔及管理作業要點
-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
-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 商業團體分業標準
- 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
-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 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找條文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第 3 條
-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之認定基準,國土保育地區及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至第三類之使用面積為二公頃以上,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之使用面積為三公頃以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面積為五公頃以上。但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列使用項目,依所定使用面積認定。
- 海洋資源地區一定規模以上之認定,依附表四規定。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第 4 條
申請使用範圍跨數個國土功能分區,其一定規模以上之認定,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屬跨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者,使用面積為二公頃以上。但屬休閒農業設施者,使用面積為十公頃以上;屬自來水設施、水利設施者,使用面積為五公頃以上;屬國防設施者,使用面積為三十公頃以上。 二、屬跨海洋資源地區與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使用面積及附表四規定之使用長度認定。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第 5 條
- 同一或不同申請人向主管機關提出二個以上應經同意使用之案件,其申請使用範圍毗鄰,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性質者,其累計使用面積或長度達前二條所定規模者,應申請使用許可。
- 位於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申請使用項目屬線狀設施者,其使用面積免計入一定規模之認定。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由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以下簡稱各區鑑定會)辦理。各區鑑定會依公告之轄區為之。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案件,由本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以下簡稱覆議會)辦理之。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
各區鑑定會、覆議會收取之規費為鑑定規費;其繳費義務人如下: 一、申請鑑定之車輛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 二、現場處理機關移送者,為移送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三、司(軍)法機關囑託者,為囑託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
-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鑑定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件(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行車執照影本)及郵政匯票或現金繳款收據,郵寄或親自至各該區鑑定會或覆議會辦理。
-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移送或囑託鑑定者,應檢附郵政匯票或現金繳款收據,函送各該區鑑定會或覆議會辦理。
- 前二項資料如有不足,各區鑑定會或覆議會應通知繳費義務人於十日內補正。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6 條
各區鑑定會、覆議會收取鑑定規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費: 一、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予受理鑑定案件者。 二、調查跡證資料欠缺,對肇事原因無法獲得結論而不予鑑定或覆議者。但作成分析意見者,不在此限。 三、誤繳或溢繳規費者。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7 條
- 鑑定或覆議案件未能於法定處理期間內辦理完成,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得申請終止辦理,各區鑑定會或覆議會應予退還鑑定規費。但因可歸責於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之事由者,不予退費。
- 依前項規定退費者,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終止辦理之日止(申請書寄達之日),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 退費程序: 一、鑑定會:由各區鑑定會審核後辦理退費手續。 二、覆議會:由覆議會審核後辦理退費手續。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11 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路線延長、縮短、擴充、改良或變更工程計畫書所載之事項者,應檢具下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 一、理由書。 二、變更路線之新舊對照圖。 三、變更事項工程計畫書,並加附變更車站或號誌之新舊對照圖。 四、變更之損益估計表。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13 條
-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依報經交通部核准之籌募計畫書所定期程籌足經費,並於各所定期程屆滿後一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報請交通部備查。
-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變更依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所載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書內容者,應詳述變更事項、理由及影響分析,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