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理解釋
論理解釋,是指對於法律規定進行解釋時,不拘泥於字面上的意義,而是就法律規範的整體精神,參酌法律制定當時的理由、沿革,藉由前後法律條文和法律的內在價值與目的,從現時社會關係發展的需要出發,以合理的法律規範目的,解釋某一個具體法律規範或法律概念的真正意義。
告訴代理人
代理告訴人為訴訟行為之人。
公益法人
為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提供服務而成立之人或財產的組織體。例如:農會、工會等社會團體,或私立學校、教會、基金會等。
裁量權
行政機關在法律構成要件實現時,得自法律規定之數種法律效果中選擇決定之權限。 例如: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它地上物恢復原狀。」本條不但有處罰規範,亦容許行政機關自「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它地上物恢復原狀」選擇適當的手段,而享有裁量權。
超個人法益
法益是指法律上所保護的重要利益,可大致分為個人法益及超個人法益。個人法益是與個人的生活切身相關的利益,例如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人身自由、名譽等。所謂超個人法益,是屬於社會大眾或者國家的共同利益,例如國家權力的運作機制與功能或社會生活機制。
利害關係人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例如: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連帶給付
多數人負同一債務,依明示或法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的責任(民法第272條),亦即任何一個債務人在債務還沒全部履行完畢前,對債權人都負有給付全部債務的義務。例如:甲、乙對丙負有100萬元的連帶債務時,丙可以選擇同時或先後對甲、乙兩人或其中任何一人請求給付小於或等於100萬元之金錢,甲、乙的給付責任只有在丙受到完全的清償時才能夠免除。
限定繼承
人死後,他留下的財產和負債都由繼承人繼承。 如果負債比財產還多,那麼用死者留下的財產償還負債,還不完就算了,不必繼承人自己拿錢出來償還,這就叫限定繼承,是目前法定的繼承制度。
非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是指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條件,並不以告訴權人提出告訴為必要,就算告訴權人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仍然可以就犯罪嫌疑事實進行偵辦調查,並決定是否起訴。
堪認
可以認為
法律字第 11503501650 號
「權限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並應踐行一定程序要件,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院台廳司一字第 1150500118 號
放寬候補法官自候補第 2 年起,得獨任審理案件之範圍,及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1 款所定之詐欺犯罪案件及刑事訴訟法第 284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之案件
法律字第 11503500850 號
私益信託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法律關係,自須以受益人存在且特定為必要;惟受益人無須於信託行為成立時存在或特定,但須可得確定,此涉及信託契約具體個案之解釋與事實認定,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40035970 號
關於「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第 7 點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處遇計畫如需費用時,其費用負擔之方法」,其具體意涵及實務裁定應如何記載等疑義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15110 號
因發現收容人利用書信之管道,對外從事騷擾、恐嚇、詐欺,甚至指揮操控外界人士從事犯罪行為,請各矯正機關加強防範收容人利用書信從事違法行為,並依說明事項辦理,及早介入,積極查辦,以降低對社會之危害
法律字第 11503500460 號
有關不動產自益信託契約已約定委託人死亡時信託契約終止,則委託人死亡時,得否由部分繼承人代全體繼承人辦理塗銷信託登記疑義,此因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128 條規定之解釋適用及信託登記實務,須由內政部本於權責審認之
法矯署醫字第 11406004300 號
因應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修正,新增「入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申請由外界送入,提示收容人申請外界送入藥品相關規定
法律字第 11403516090 號
有關處理公司登記案件涉及民法第 550 條規定委任關係消滅,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裁判問題;及公司法第 30 條第 4 款規定之「受破產之宣告」,是否包括外國法院依外國法所為之破產宣告等疑義之說明
法律字第 11403515770 號
信託監察人依信託行為產生者,原則上應先向指定或選任之人洽詢是否同意其辭任,若無指定或選任之人或指定或選任之人不為同意時,方得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辭任。公益信託於信託行為約定信託監察人之選任方式是否妥適,宜由主管機關基於信託監察人制度在於監督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