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939號刑事判決
四、沒收部分(一)洗錢之財物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四、沒收部分(一)洗錢之財物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㈡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規定。
三、沒收: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郭翔於民國114年5月1日8時25分為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包括其為警查獲後人身自由受拘束期間
四、沒收(一)洗錢之財物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四、沒收部分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A15仍隨同眾人駕車前往吳岳翰之居所、安信當舖,再依指示駕車搭載吳岳翰返家後,前往103號房屋,在屋外等候,整體以觀,被告A14、A15實已與其他共犯就A05之人身自由
又上開規定雖係於被告行為後之113年7月12日制定,於同年月31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始生效,惟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
㈡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四、沒收部分:(一)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案關於沒收自應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
案徒刑執行之成效不彰,其主觀上具特別之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是綜核全案情節,認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並不致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對其人身自由亦不生過苛之侵害
本院考量倘仍以最低法定本刑為量刑之下限,未能反應被告湯展睿於本案之犯罪情節,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而如加重其所犯法定最低本刑,並無使被告湯展睿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之罪責而導致人身自由
四、沒收:(一)洗錢之財物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且依其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可認屬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
三、沒收: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
㈡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規定。
四、沒收部分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四、沒收部分(一)洗錢之財物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四、沒收部分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五、沒收部分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