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575號刑事判決
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等程序法條文,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4月,且就沒收部分,說明:1、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等程序法條文,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4月,且就沒收部分,說明:1、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本院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衡酌刑罰制度中刑之設計目的,本寓有以拘束人身自由或併科罰金之方式償還其應負之罪責後,令被告仍能復歸社會之意,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被告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
㈡犯罪所用之物及洗錢財物部分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四、沒收部分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刑法第2條第2項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
四、沒收部分㈠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另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肆、沒收部分: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沒收部分:㈠洗錢行為標的部分: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㈢沒收之說明1.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自無庸比較新舊法。
四、沒收部分: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四、沒收部分㈠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項
四、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又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案之共犯利用通訊軟體逐一指示被告行動細節,被告亦在過程中逐一拍攝回報行跡,可認尚有共犯未到案,且被告對於案情之說詞前後有不一之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經權衡被告人身自由保障及公共利益後
復審酌本件被告之犯罪情節,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治安,是參諸被告本案犯行對社會、被害人之危害程度非微、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共利益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不利益,
均不足以確保日後之審判程序或判決確定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另斟酌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對社會之危害程度及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與被告人身自由
是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或為確保嗣後刑罰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
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並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嚴重侵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安
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與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
,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