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7號民事判決
㈢參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保法)第27條立法意旨,強制險乃「特以定額給付方式列舉強制保險之給付項目,用以取代民法第192條至第195條有關損害賠償範圍之規定」。
㈢參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保法)第27條立法意旨,強制險乃「特以定額給付方式列舉強制保險之給付項目,用以取代民法第192條至第195條有關損害賠償範圍之規定」。
且人壽保險,亦非基於公益目的或社會政策之保險制度,其權利客體與權利主體並無不可分之關係,依契約自由原則,要保人之契約上地位,於符合保險法規定之情形下,得為變更,亦
車場停車格內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承保車輛),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車輛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48,500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保險法第
,拒絕給付佣金,然依會議記錄原告僅需在首次與被告合作時提供國民身分證影本,其後即無必要,被告要求原告每次申請佣金時均必須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之要求無正當性,爰依保險法第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
再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四、另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53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
㈠債務人現有對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存有保險契約,查前開保險契約之險種性質或為傷害險與醫療險、或為解約金數額在新臺幣(下同)14萬6,730元以下之情形,依保險法第
係指由雇主按勞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被告申報之薪資;受僱者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則係以其薪資所得為準,勞保條例第14條第1項前段及全民健康保險法
㈣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77條規定授權所訂定的業務員管理規則,是為強化對保險業務員從事招攬保險行為的行政管理,而不是限定保險公司與其所屬業務員的勞務給付型態應為僱傭關係,
㈣再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詎王欣文明知雇主(投保單位)僱用勞工後,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其月薪資總額確實填報勞工月投保薪資
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所明定。
㈩另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所明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本息及依系爭保險契約第2條第3項約定、保險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1萬4,728元本息,均無理由,不應准許。
而民法為保險法之補充法,保險法無規定者,自應適用民法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