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勞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為此,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基法第19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為此,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基法第19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另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
另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
、「本商品為投資型保險商品,本險淨危險保額部分依保險法及相關規定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其非為存款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之2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又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之2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一)經查債務人名下國泰人壽保險契約為健康保險,依新修正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不得扣押
經查,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已向保險公司請領強制責任保險金共51,689元,為兩造所不爭執,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本件請求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
原告同時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取得被保險人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㈣另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㈢、再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至聲請人名下雖有系爭汽車,然現值為0元(見本院卷第23頁),已如前述,其餘保單解約金130,753元,應屬依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114年6月20日施行之保險法第
㈣末按保險人依本法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三、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⒍末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⒊又保險人依本法所為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⒊又保險人依本法所為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編號1至7保單部分:查保險法於114年6月18日增訂第123條之1,並自同年6月2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