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簡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險,並已依照保險契約給付賠償金額295,569元(工資22,080元、鈑金32,080元、零件241,409元),扣除零件折舊費用87,175元後,為208,394元,爰依保險法第
險,並已依照保險契約給付賠償金額295,569元(工資22,080元、鈑金32,080元、零件241,409元),扣除零件折舊費用87,175元後,為208,394元,爰依保險法第
再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又其中「XA-0198」號普通自用小客車積欠13,300元之交通違規罰鍰,並積欠汽車燃料使用費7,520元、違反公路法第75條之罰鍰3,600元、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罰鍰
債務人名下雖有對於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查前開保險契約之險種別為健康險、或其解約金數額在新臺幣(下同)14萬6,730元以下之情形,依保險法第
債務人之股票經玉山證券玉證桃園分公司陳報無股票餘額,另其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雖有保單,然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截至114年6月12日止分別僅47,246元與81,123元;依保險法第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⒉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第1款及第2款第2目:「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二、眷屬:……(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㈣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㈢再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所明定。
⒉再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⒌再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
,故伊僅對被告請求上開損害之8成賠付金額即408,564元,為此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聲明所示。
2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0000000000)0元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金額,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代位求償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請求等語。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一)經查債務人名下於台灣人壽、部分新光人壽之保險為健康或傷害保險,依新修正保險法第
分許,在系爭房屋內因使用電熱水壺不當,引起火災(下稱系爭事故),火勢蔓延燒燬系爭房屋及相關動產,伊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新臺幣(下同)402,990元予社宅中心後,依保險法第
㈣遞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有明文規定。
又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