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912號民事判決
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88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告等2人應連帶給付11萬1,55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88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告等2人應連帶給付11萬1,55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
㈣又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堪認原告保戶就本件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甚明,本院審酌本件事故肇事經過及兩造原因力之強弱,認原告保戶、被告各應負擔百分之70、百分之30之過失責任為適當,而原告既依保險法第
),堪認原告保戶就本件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甚明,本院審酌本件事故肇事經過及兩造原因力之強弱,認原告保戶、被告各應負擔百分之70、百分之30之過失責任為適當,而原告既依保險法第
五、再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第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㈣再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為此,爰依勞基法第19條、就業保險法(下稱就保法)第11條第3項、第25條第3、4項、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2條第1、2項、第14條第1項、
四、本院之判斷:㈠本件應適用之法令及相關闡述:1.健保合約第1條第1項約定:「甲(即被告,下同)乙(即原告,下同)雙方應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9、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㈢再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衡諸喪葬津貼屬死亡保險給付之性質,且未指定受益人,參酌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應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剩餘部分應歸還遺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㈥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下稱勞退專戶),為此,爰依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6條、第19條、勞退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就業保險法
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102年1月1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101年10月30日訂定發布、102年1月1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2款、第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民法為保險法之補充性,保險法無規定者,自應適用民法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