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小字第1668號民事判決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
足認上訴人因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逆向行駛,又未與系爭車輛保持安全距離之過失,致發生系爭車禍造成系爭車輛車損金額為1萬2,969元,且被上訴人已如數給付予被保險人侯玫如,是原審依保險法第
郭惠珍為維修系爭車輛所支出新臺幣(下同)25萬470元(含工資2萬9,805元、塗裝4萬113元、零件18萬552元),被上訴人均已依保險契約悉數理賠,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保險法第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
㈤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保險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原告依保險契約理賠前開修復費用後,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得代位請求損害賠償。
而原告依保險契約理賠前開修復費用後,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得代位請求損害賠償。
三、是以,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不予准許。
而原告依保險契約理賠前開修復費用後,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得代位請求損害賠償。
⒋另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此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保險人因保險人應付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此保險法第
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第196條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本文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而原告依保險契約理賠前開修復費用後,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得代位請求損害賠償。
而原告依保險契約理賠前開修復費用後,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得代位請求損害賠償。
號裁定駁回抗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就該異議理由另指系爭執行命令違反司法院訂定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執行原則)第8點第2項規定,不得於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
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險人之給付乃由於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所生,性質上屬於被保險人賠償責任之承擔或轉嫁,應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