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簡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惟被告駕駛系爭機車,於事故當時未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致林錦綉無法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保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
惟被告駕駛系爭機車,於事故當時未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致林錦綉無法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保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亦有明文。
款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確實填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三)關於保險理賠金額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㈡被告母親罹患精神疾病,自被告年僅13時即反覆入院,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其母須間隔一段時間才能再行辦理入院,如若精神狀況惡化則須立即入院,而其餘的時間則是被告獨立謀生
76,041元(含工資73,206元、零件2,835元),其維修項目與系爭車輛受損情形大致相符,堪認為修復系爭車輛所必要,扣除零件部分以新品更換舊品之折舊後,計算被上訴人依保險法第
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2,500元+250萬元=4,655,989),㈢再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
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七、末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該法規定所為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險人之給付乃由於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所生,性質上屬於被保險人賠償責任之承擔或轉嫁,應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
㈤另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所明文規定,則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依該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範圍內
四、末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即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雇主應提供所需之資料或文件於員工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⒋經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扣抵後,原告可得請求之金額:⑴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補助: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規定。⑵生育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2項、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第72條第3項規定。
:張明宗所在之北新醫院病房對外窗設有門閂構造,且經醫院人員上鎖,本件應係張明宗自行開啟窗戶後墜落死亡,顯係故意自殺行為所致,依系爭保險契約第12條第1項第1款約定、保險法第
(三)經本院核閱全卷後,因無證據證明原告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見本院卷第133、192頁),故本院自無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之規定,從原告得請求被告賠
;又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