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七、末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七、末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磐石公司係依保險法規定設立登記之保險經紀人公司,核屬金保法第3條第1項所明定之金融服務業,自應受該法相關規範之拘束;而依和泰公司與磐石公司所簽訂合作契約書(下稱合作契約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㈣又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㈤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而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已自承前已受領強制責任保險金7萬7,674元(見本院卷第131頁)。
㈣又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另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之一部份;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則被上訴人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基法第24條第2項、第39條、第22條、第38條第4項、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
至被告抗辯看護費用應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之每日1,200元計算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23頁及卷三第74頁);惟該條僅係用以規範保險人賠付標準,自不得逕認應以此作為原告
㈥又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㈥再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再者,被告解僱原告,符合系爭規定,原告亦無由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且原告並非就業保險法(下稱就保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其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原告陳碧招得請求之金額則為44萬8,740元(計算式:17萬3,740元+7萬5,000元+20萬元=44萬8,740元)㈣又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
(七)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
衡諸喪葬津貼屬死亡保險給付之性質,且未指定受益人,參酌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應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剩餘部分應歸還遺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衡諸喪葬津貼屬死亡保險給付之性質,且未指定受益人,參酌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應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剩餘部分應歸還遺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
保險法第125條第1項、第131條第1項亦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