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5年度屏簡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經查:㈠原告主張㈠部分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5頁),又被告上開行為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395號(下稱第1395號)刑事判決認其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
經查:㈠原告主張㈠部分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5頁),又被告上開行為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395號(下稱第1395號)刑事判決認其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
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判命被告應賠償原告所受非財產上損害,並為回復原告名譽之處分等語。
書記官楊宗倫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晉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下稱聲請人)楊惠丞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檢察官及聲請人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後,再持之共同對告訴人為詐欺犯行,因認被告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等語。
又其受限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僅能盡力與法院安排之對象調解,無從挑選調解對象,應在量刑時就其全部行為整體評價。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3644號上訴人即被告吳承祐上列上訴人因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5年度上訴字第364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從而,原告主張路口監視器影像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而不得作為違規之佐證(即爭點一)云云,洵無可採。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審法院於115年5月18日訊問被告後,認⑴依卷內相關證據,足認被告犯跟騷法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前段、刑法第222
訴人2人達成調解,亦有本院115年度司刑移調字第1066號調解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金訴字卷第89至90頁),足認犯後態度良好,犯罪所生損害已有降低,並參酌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28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29條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6號原告李翊銓被告葉主文住○○市○○區○○路0段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㈡經本院書面詢問受刑人之意見,受刑人未於期限內具狀表示意見,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幫助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業務侵占罪
就一樓、地下一樓部分並有自肥情事,故上訴人前所繳納之管理費已足夠抵充一一0年一月起至一一一年十二月止之管理費,並無積欠管理費,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內容、選票之記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
⑵另同條內就停車違反規約規定停車住戶,增設有公告違規照片、車號、車主戶別,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10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高儷瑛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175號,中華民國114
書記官林庭瑋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71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炘睿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