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字第109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109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侑靜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109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侑靜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先後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3024號上訴人即被告張正鋒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訴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宥霖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豐交簡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雯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所為數罪包含公共危險、施用毒品犯行,是經考量各案情節、侵害之法益嚴重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豐原交簡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松冠群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嘉交簡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奇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易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自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11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松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886號抗告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啟俊上列抗告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10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龍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8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坤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復考量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攻擊部位、犯罪所生危害(例如:告訴人所受傷勢),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願意賠償之態度,前有詐欺、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違反家庭暴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10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建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12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信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10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昆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OANGVANTHUC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㈢被告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各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時間均有明顯間隔,並與犯罪事實一㈡施用毒品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行為不同,上開3罪均應予分論併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23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宏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