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聲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參酌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曾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5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考量附表編號1至4均為妨害公務罪(編號1相競合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編號2相競合犯公然侮辱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參酌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曾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5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考量附表編號1至4均為妨害公務罪(編號1相競合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編號2相競合犯公然侮辱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使系爭規定成為髒話罪。
之情節輕重相當,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第39點則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
,劃定公然侮辱罪之可罰性範疇。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A01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公然侮辱犯行,自應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和被告是長年鄰居,之前被告就對原告傷害,原告有提出傷害告訴,原告當時念於被告是鄰居所以當時調解時撤回訴訟,被告長期酒後對原告辱罵等,另外因被告因素導致原告對於被告公然侮辱
所載接續在通訊軟體臉書上張貼欲加害告訴人許純瑜生命的恐嚇言語,使其心生畏懼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此部分之無罪判決,改判論處恐嚇危害安全罪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其餘編號所涉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不另為無
⑵原告訴狀之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欄僅記載:「申訴依照勞基法的工資與加班工資」、「申訴阿吉快餐涉有職場霸凌身體傷害、精神言語攻擊誹謗、公然侮辱等」,並未表明各項具體特定之請求金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正確之裁判費
被告係對原告先在臉書發文2(參被證5)公然侮辱、誹謗稱「被告偷拍、暗戀及告白原告」所為之「意見表達」。2.
日兩造等人在臺南市東區中華東路2段22巷東區老人會行政中心進行協商(下稱系爭會議)時,就上開款項均有對應言論,且被告先前數次以原告懸掛載有「A04欠神明錢不還」之文字布條,涉嫌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因詐欺取財(金額高達百萬元以上)、恐嚇、公然侮辱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紀錄,有前揭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其素行非佳
因認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原告雖以檢察官不起訴及駁回再議,無非援引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之內容,然該判決審查之標的係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而不及於民事法律有關不法侵害他人名譽
㈥、從而,自訴人提出之上開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上開發表之文字內容係在指涉自訴人,即難認自訴人有何名譽受損之虞,自無法認定被告有何公然侮辱及誹謗犯行。
四、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於上開時、地拉扯告訴人頭髮之舉動,另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由A02撥打電話與邱0娥通話,A3於過程中亦接過手機與邱0娥通話,2人即分別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手機通話內對邱0娥恫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詞,並辱罵邱0娥(公然侮辱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