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0號刑事判決
哈哈哈」之留言(此部分留言所涉公然侮辱部分,因已逾告訴期間,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以上開方式非法利用丙○○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丙○○。
哈哈哈」之留言(此部分留言所涉公然侮辱部分,因已逾告訴期間,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以上開方式非法利用丙○○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丙○○。
被告是否對告訴人公然侮辱。
是核被告莊豐斌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2條公然侮辱長官罪嫌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於行為時,雖有公訴意旨所舉之言行舉止,但顯然被告並沒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意存在,而僅係單純發洩情緒而已,自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定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因認被告林勇明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林松輝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僅認定被告推左上臂與以手指原告,客觀上難認足以貶損原告評價,而無法以公然侮辱罪對被告相繩。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至上開文字內容雖可能使告訴人辛○、戊○○主觀感受到名譽受損,惟名譽感情並非公然侮辱罪保障範圍,是被告所為上開留言,與公然侮辱罪之要件未合。
書記官黃國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書記官張婉庭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理由壹、程序方面:一、審理範圍:本件審理範圍為上訴人即被告戴小龍(下稱被告)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至被告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因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被告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公然侮辱罪
三、本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呂美齡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第5行「命甲○○不得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更正為「命甲○○不得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亦不得為騷擾之行為」、第9至11行補充更正為「…(涉犯公然侮辱部分業據撤回告訴
就公然侮辱罪,量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定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就公然侮辱罪,量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定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