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字第1063號刑事判決
㈡累犯並加重其刑:被告有附件核犯欄第2至7行所載之刑事紀錄(下稱前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以及判決書在卷可憑。
㈡累犯並加重其刑:被告有附件核犯欄第2至7行所載之刑事紀錄(下稱前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以及判決書在卷可憑。
偽造之樂恆投資有限公司收據單、工作證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0至79頁),而被告前揭行為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503號刑事判決認定確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亦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參
條第1項第5款之以詐術收集他人之金融帳戶罪,為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並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115年3月24日確定(下稱另案),有另案判決書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
即被告於原審言詞辯論時抗辯上訴人未提出收據證明有修復系爭機車事實(見原審卷第113頁);原審判決嗣以上訴人即原告復未提出可主張維修費用之依據而駁回上訴人之請求(見原審判決書第
之程序,然後於判決內將聲明上訴之範圍(即上訴審理範圍)記載明確,以為判決之依據即足,毋庸將不在其審判範圍之罪(犯罪事實、證據取捨及論罪等)部分贅加記載,亦無須將第一審判決書作為其裁判之附件
件有關被告犯踰越門窗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之審判範圍僅及於原判決量刑部分,原判決關於被告此部分犯行之犯罪事實、論罪法條、沒收部分之認定,均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內,此部分以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
㈡經核本案附表編號2與前案起訴書及判決書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事實,因被害人均為唐欣瑜,且係被害人唐欣瑜同一次遭詐騙之部分過程,縱被害人唐欣瑜遭詐騙後各將款項轉入不同帳戶
二、按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經核原判決之採證、認事尚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理由(詳如附件)。
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1年度矚訴字第1號判決無罪,經檢察官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114年1月6日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各
罪數及沒收部分之刑事撤回上訴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7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自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妥適與否予以審理,至於未上訴之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罪名、罪數及沒收部分(如原判決書
四、經查:㈠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108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基於焦慮、憤怒與恐懼情緒,致電告訴人,表示希望對方約束他女兒的行為,使店面能正常營業,但對方態度不佳,雙方言語激動,我心想對方既然不讓我店順利經營,才會說出如判決書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二、按「有罪判決,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者,其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前項判決
核其認事用法、量刑及沒收均無不當,應予維持,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㈣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764號起訴書、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91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765號判決書及高雄市○○區○○街00巷0000
㈣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764號起訴書、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91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765號判決書及高雄市○○區○○街00巷0000
見本院卷第102頁、第141頁),是本件有關被告之審判範圍僅及於原判決量刑部分,原判決關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論罪法條、罪數部分之認定,均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內,此部分以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