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2890號判決
抗告人之戶籍地實際上僅居住抗告人雙親,而抗告人雙親均未接獲上開判決書,且未見任何文件招領通知,又原審法院雖有將判決書寄送至抗告人指定送達處所,惟抗告人在指定送達處所並未接獲判決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412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86號判決書、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346號判決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40號判決
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3136號判決
因此,抗告人之上訴期間自該案判決書寄存送達生效之翌日即同年9月1日起算20日,又因抗告人住所地為雲林縣斗南鎮,需加計在途期間3日,其上訴期間至同年9月23日屆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649號判決
告住所,由被告之受僱人代收,且被告於前揭送達時間未在監執行或遭羈押於看守所等情,此有上開判決書、本院送達證書、被告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參。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4859號判決
三、本件被告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時,已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得於判決書內僅記載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077號判決
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241號判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段可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4768號判決
次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且此為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436條之23亦有明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656號判決
三、經查:(一)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99號判決
㈢附表編號1、2所示之宣告刑,雖曾定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2,000元,有前開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629號判決
然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在案,有該公訴不受理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3號判決
二、查本件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4年12月31日宣判,惟因本件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書所需時間較原預期者為長,致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並為避免指定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徒增當事人之勞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8號判決
二、查本件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4年12月31日宣判,惟因本件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書所需時間較原預期者為長,致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並為避免指定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徒增當事人之勞費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549號判決
二、次按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刑事訴訟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