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5年度新簡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1頁第3行抗告人原告判決書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7行相對人被告附表編號8之遺產名稱欄判決書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1行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市○○區○○段000○號判決書正本制作日期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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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
號函及其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書
國115年8月14日書記官辛旻熹附錄: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115年8月14日書記官辛旻熹附錄: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31,167元自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附錄: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國115年8月14日書記官辛旻熹附錄: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年度簡字第2799號刑事案件卷宗(含警偵卷)查明屬實,被告並因上開行為,經本院刑事庭認其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而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亦有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按
刑1年6月、2年、1年6月,並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626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5年6月9日確定(下稱後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
事實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所示下列部分更動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證據部分補充: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3302號判決書(交易卷第33至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劉東昀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簡汝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犯罪事實及理由一、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定有明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簡汝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簡汝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本案經檢察官薛人允提起公訴,檢察官詹于槿到庭執行職務。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劉昱吟提起公訴,檢察官詹于槿到庭執行職務。
114偵13408號偵卷警卷23755共同被告陳俊仲屏東枋寮分局移送書、屏東地檢112年偵字第14969等號聲請簡易判決書、移送併案意旨書、屏東地院113金簡字第212號判決書,桃園市桃園分局移送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