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884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88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珈琪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88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珈琪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9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正一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5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裕森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⒉非財產上損害60萬元,包含著作人格權被侵害之精神痛苦、被告威脅式留言造成之心理壓力、被告惡意反控告所造成之恐懼、名譽污損、被告堅持原告妨害名譽毫無悔意,使原告身心受持續性傷害等語
;黃源慶之言論係對草案表達反對意見,均屬政治性評論及意見表達,而非單純事實陳述,主觀上欠缺妨害名譽之犯意,故予不起訴處分,而民法上名譽權侵害雖與刑法誹謗罪要件不盡相同
訴人認為其所作所為無資格為人師表,始會認為其為詐騙集團且為危險份子,因上訴人來取錢數百萬元供其全家花用,因此被上訴人始稱全家不是東西,充其量僅為妨害名譽
三、經查,告訴人即被告張文成、李俊賢互為指訴之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其等均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26號聲請人即被告王孋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5年度易字第398號),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600號原告洪進樂被告陳琬媖上列被告因民國115年度易字第429號妨害名譽案件
115年度易字第42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琬媖選任辯護人鄭瑋哲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再者,被告傳送系爭文字前,原告傳送「我並沒有承諾要繼續留下來,也告知你,我沒有要做了……我也告知你一下,這樣可能會構成誣告或是妨害名譽,我也是會提出告訴的……我們並沒有簽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沙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冠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68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錦隆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告雖不爭執有本院114年度少護字第541號事件認定對戊男傷害及妨害名譽之非行(見本院卷第65頁),然其對戊男之不法行為,於被告到校時已經結束,被告受通知到校處理、協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78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銀林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三)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⒈公訴人雖於本院審理程序時敘明被告前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112年12月4日執行完畢,本件構成累犯之事實,惟表示被告雖構成累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9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國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壢簡字第5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智麒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156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鴻文選任辯護人陳佳函律師廖富田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33156號被告葉伯航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