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3082號刑事判決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5年度偵字第7187號被告A03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5年度偵字第7187號被告A03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北簡字第205號原告林佳穎訴訟代理人陳効君被告陳雨姍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再者,抗告人之職務即在推廣留學顧問服務,家長們在群組內質疑抗告人之學經歷並表達高度不信任,繼續僱用聲請人將致伊商譽損害,且抗告人之行為違反相關規範,其並對伊之總經理梁謹如提起偽造文書、詐欺及妨害名譽等刑事告訴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01(所涉妨害名譽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A02為夫妻關係,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3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律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馬簡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俞文貴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79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弘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閔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
二、本件被告羅光位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江育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原簡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嫚婷選任辯護人李巧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47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光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115年度聲自字第10號聲請人宋國源(年籍、住居所詳卷)代理人黃小舫律師被告羅威智(年籍、住居所詳卷)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發生前有違反票據法、商標法、詐欺、誣告、偽造文書、傷害、妨害自由、妨害名譽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之前科紀錄,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原告楊東隆被告李岭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5年度易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未聲請另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自應依首揭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未聲請另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自應依首揭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34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郭旻鑫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之再審案件,聲請付與卷宗影本,本院裁定如下:主
法定代理人孫雲鳳代理人任俞仲律師被告潘素英盧士傑曾家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
原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毀損、妨害名譽等前科素行,僅因與告訴人有相鄰糾紛,即毀損他人財物,所為實不足取,且迄今未賠償告訴人損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