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原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原簡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嫚婷選任辯護人李巧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原簡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嫚婷選任辯護人李巧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47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光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115年度聲自字第10號聲請人宋國源(年籍、住居所詳卷)代理人黃小舫律師被告羅威智(年籍、住居所詳卷)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發生前有違反票據法、商標法、詐欺、誣告、偽造文書、傷害、妨害自由、妨害名譽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之前科紀錄,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原告楊東隆被告李岭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5年度易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未聲請另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自應依首揭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未聲請另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自應依首揭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34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郭旻鑫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之再審案件,聲請付與卷宗影本,本院裁定如下:主
法定代理人孫雲鳳代理人任俞仲律師被告潘素英盧士傑曾家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
原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毀損、妨害名譽等前科素行,僅因與告訴人有相鄰糾紛,即毀損他人財物,所為實不足取,且迄今未賠償告訴人損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被告李怡萱為股長,伊請陳威名通知投訴人出面說明真相,釐清事實,被告2人妨害伊名譽等語,惟依原告主張之事實,被告僅係通知原告就投訴事件提供相關資料並提出說明,難以認定被告有何妨害名譽之行為
又被告前有竊盜、贓物、妨害名譽、毒品、妨害自由、傷害等前案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素行未臻良好。
關於此點,因原告前曾就所主張之前揭事實,對被告提出刑事妨害名譽罪嫌之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偵字第61066號案件偵辦,而在該案偵查中被告曾提出公車上之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為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4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嘉豪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岭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自字第1號自訴人林宸宇代理人陳榮哲律師被告曾柏勳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又原告前以被告向其辱罵系爭言語,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並非反覆、持續之恣意謾罵,難認係故意貶損原告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
此與原告主張「侵權」、「妨害名譽」即有矛盾,蓋原告所稱之「個人資料」若是取自大眾傳播、網際網路、新聞、雜誌等公開資料,何來未經查證而「侵權」、「妨害名譽」。
此與原告主張「侵權」、「妨害名譽」即有矛盾,蓋原告所稱之「個人資料」若是取自大眾傳播、網際網路、新聞、雜誌等公開資料,何來未經查證而「侵權」、「妨害名譽」。
3分之1人數當選,其理事長連任無望,甚至以第13屆會員代表選舉有瑕疵為由,拒絕辦理第13屆理監事選舉作業,並對新當選之會員代表提起確認該會員代表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及對鄉親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