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意旨略以:伊於本案訴訟程序第一審將聲明由1,265萬元減縮至650萬元,應以650萬元計算本案訴訟程序第一審之裁判費,原裁定計算有違,且伊遭陳義雄、吳淑卿共同侵害財產、妨害名譽
意旨略以:伊於本案訴訟程序第一審將聲明由1,265萬元減縮至650萬元,應以650萬元計算本案訴訟程序第一審之裁判費,原裁定計算有違,且伊遭陳義雄、吳淑卿共同侵害財產、妨害名譽
㈣被告A01前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3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93年10月13日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前
前述刑法第311條的不罰事由,在同為「妨害名譽」言論類型的公然侮辱罪,當亦有其適用餘地。
㈡、被告對告訴人A02所為恐嚇危害安全、誹謗之舉動,及其對告訴人A03所為妨害名譽之數舉動,各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個別所侵害之法益相同,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各係
再按誣告行為對於被誣告人之名譽、信用,亦大都有所妨礙,故誣告罪之內容,已將妨害名譽及信用之犯罪吸收在內。
則伊於112年12月5日至113年3月9日間以社區會議公告之方式,指稱原告2人於112年8月22日「會同」檢舉人前往宜蘭縣政府乙節,亦僅屬陳述事實,並無不實之處,更非妨害名譽之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⒏113年7月11日誣告之損害賠償:①按誣告行為對於被誣告人之名譽、信用,亦大都有所妨礙,故誣告罪之內容,已將妨害名譽及信用之犯罪吸收在內。
三、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241號審理中。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六簡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羽虹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30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思沂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13時56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三重區自強路4段住處,分別以市內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及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撥打總統府陳情專線,向接聽電話之話務人員恫稱:「我被判妨害名譽
12018號被告陳策勳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陳策勳係黃銘南(所涉妨害名譽等部分
與女同事在附近公園近身散步之側拍照片中,並無何侮辱言詞或圖示之記載、亦難認為已足以對告訴人之名譽產生毀損,更難以認為係對告訴人為如何具體之惡害通知,自無從以刑法妨害名譽或恐嚇罪則相繩
詢據被告固不否認發表上揭文章及張貼對話紀錄截圖,惟堅詞否認有何妨害名譽及妨害秘密等犯行,辯稱:我只是想讓朋友知道我遭遇到的事情,且真實陳述我的經歷,且簽約時,我們三人的共識是若有租屋補助的話會均分
指示為上開行為,以隱匿、掩飾詐欺所得去向,同屬詐欺、洗錢犯罪之一環,造成附表所示之人受有附表所示之財產損失,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行為顯不足取,另衡以被告有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71號上訴人即被告周以聖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1日所為115年度簡上字第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533號原告任福寧被告劉庭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115年度易字第9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沙簡字第3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志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13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明毅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908號中華民國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