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534 號undefined判決
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之裁判
理由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依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第420條第1項第6款「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所稱「應受
至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雖謂「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19條規定整體觀察,關於『抗告權人』之範圍,仍應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
婚姻已有名無實,顯已生重大破綻並達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願之境地,兩造婚姻致生破綻顯已無回復之希望,原告並非唯一應負責之一方,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及前揭憲法法庭
就名譽感情而言,此項法益顯屬個人感情,已非系爭規定所保障之目的法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理由第61、62段參照)。
則浮覆地之原土地所有人對國家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物上請求權,應否比照該憲法法庭判決,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仍應檢視有無與該憲法法庭判決同一
就販賣毒品部分請斟酌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限於前揭範圍,該規定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651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被告本案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並非憲法法庭上開判決解釋標的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自無比附援引之餘地。
然前揭動作時間僅短暫數秒,尚屬短暫,且被告並無反覆、持續為該動作,是該行為對告訴人之真實社會名譽之可能損害是否已達明顯、重大,而達逾一般人合理忍受範圍,實非無疑,參酌憲法法庭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確定之事實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括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就名譽感情而言,此項法益顯屬個人感情,已非系爭規定所保障之目的法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理由第61、62段參照)。
然憲法法庭以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宣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為違憲,請鈞院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解釋變更範圍宣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裁判為確定事實而適用法規,或就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判斷,顯有不合於法規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顯有違反者而言,不包括取捨證據
再審原告雖主張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惟經核原確定判決所為法律上之判斷並無所適用法規有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解釋或憲法法庭之裁判意旨明顯牴觸
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現存有效或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
本件屬於情輕法重,請求審酌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以勵被告自新等語,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罪,依被告販賣毒品之數量及客觀情狀,本件屬於情輕法重,請求審酌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以勵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