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全盤考量該契約條款之內容及目的、締約當事人之能力、交易經過、風險控制與分配、權利義務平衡、客觀環境條件等相關因素,本於誠信原則,以為判斷之依據,發揮司法對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查規整功能,而維憲法平等原
全盤考量該契約條款之內容及目的、締約當事人之能力、交易經過、風險控制與分配、權利義務平衡、客觀環境條件等相關因素,本於誠信原則,以為判斷之依據,發揮司法對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查規整功能,而維憲法平等原
)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偵查」,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而言,此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
憲法法庭裁定115年審裁字第1169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660號裁定,聲請停止準用憲法訴訟法
、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3條比例原則等為由,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於113年3月15日以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一、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及94年2月2
23條比例原則等為由,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於113年3月15日以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一、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及94年2月2
㈡再抗告人針對確定裁定及其所適用之修正前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聲請解釋憲法、法規範及終局確定裁判之憲法審查。
7條平等權、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為由,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判2號判決:「一、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及94年2
23條比例原則等為由,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於113年3月15日以113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一、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及94年2月
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及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
,而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審查,即「規定違憲」之情形,而有別於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當而牴觸憲法之「適用違憲」。
又本件前經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時為刑事第三庭)司法院大法官就當時刑法第78條第1項、第79條之1第5項之規定有無牴觸憲法為解釋。
憲法第3條定有明文。
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蔡和憲法官賴武志
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主文明白揭示此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