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110號刑事判決
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因而受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或使其人身自由因而受過苛侵害之情形,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抵觸憲法第
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因而受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或使其人身自由因而受過苛侵害之情形,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抵觸憲法第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條第1項或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
全盤考量該契約條款之內容及目的、締約當事人之能力、交易經過、風險控制與分配、權利義務平衡、客觀環境條件等相關因素,本於誠信原則,以為判斷之依據,發揮司法對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查規整功能,而維憲法平
㈣原告又主張被告吊銷原告駕照,將使原告賴以維生之工作、生活頓受影響;吊銷駕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不但不符比例原則,亦有違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生存權云云;然立法者於道交條例第
此階段權衡的是前述第⒈、⒉及⒌項因素);其次,如非惡意違反法定程序者,亦即有善意例外時,仍應審究所違反法規範的保護目的,以及所要保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性質(包括憲法
旨在平衡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隱私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即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應趨於一致,
法庭錄音乃法庭活動之紀錄,載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者之資訊,除原告外,尚包括其他法庭活動參與者之聲紋、情感活動等個人資訊,涉及人性尊嚴、一般人格權及資訊自決權等核心價值,為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範疇
護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後者則適用於該條例施行後,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之情形,規定其繼承人不分性別,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俾與社會變遷後、現今世界潮流積極推動並為我國憲法所揭櫫之兩性平等原則相符合
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狀,認為如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並不會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也不會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皆無
本案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因而受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或使其人身自由因而受過苛侵害之情形,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抵觸憲法第
另配偶權非憲法或法律上權利,亦非應受保護之利益,並非侵權行為標的,原告無從據以請求賠償。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如係以第一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8條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本案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因而受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因而受過苛侵害之情形,適用累犯規定加重,核無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抵觸憲法第
法庭錄音乃法庭活動之紀錄,載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者之資訊,除聲請人外,尚包括其他法庭活動參與者之聲紋、情感活動等個人資訊,涉及人性尊嚴、一般人格權及資訊自決權等核心價值,為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範疇
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部分,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應由有關機關限期修正,修正前則由法院個案裁量是否
㈡因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之效力,不僅同受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拘束,且有禁止雙重危險暨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之前科紀錄及應加重其刑之情形為主張,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舉證,審酌其犯罪情狀,認為如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並不會使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也不會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與憲法罪刑相當原
法庭錄音乃法庭活動之紀錄,載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者之資訊,除原告外,尚包括其他法庭活動參與者之聲紋、情感活動等個人資訊,涉及人性尊嚴、一般人格權及資訊自決權等核心價值,為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範疇
復以,姓氏不僅是家族之象徵,亦與個人自我認同及人格之健全發展攸關頗切,姓名權(姓氏選擇)屬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範疇,亦為民法第1059條規範目的;然為兼顧身分安定與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