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5年度雄小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須損害之發生與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加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
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須損害之發生與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加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而被告之不法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則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A03過失不法侵害原告身體等節,已如前述,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
六、至原告主張陳文明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惟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所謂相當因果關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一切事實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起訴主張:引用本院115年度訴字第839號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原訴字第67號原告黃愛眞上列原告與被告歐俞彤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571號原告許亞甄被告林哲楠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9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三、得心證之理由:(一)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院之判斷: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法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過高,眼鏡跟手錶的費用應該計算折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附表被害人被告應支付之損害賠償卓鳳珠被告應支付卓鳳珠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損害賠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簡聲字第161號聲請人劉育宏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967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115年度司聲字第316號聲請人陸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呂坤修相對人陳子多法定代理人陳大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
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