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1874號民事判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簡字第2324號原告楊曜任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被告杜欲印南投縣○○鄉○○村○○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湖小字第573號原告許耿銘被告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泰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51號原告林天富被告王嘉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3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小字第830號原告黃桂芬被告邱鴻森吳國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115年度附民字第1026號原告阮盈溱被告陳郁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0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矢持健一郎訴訟代理人陳巧姿莊子賢律師被告盧美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8號原告李芳蕙被告周峰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簡上字第6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原告如欲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亦可另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小調字第179號聲請人何冠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誼優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投附民移調字第41號聲請人陳世雄相對人黃美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9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店小字第376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榮崇訴訟代理人鄭文楷被告井莉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依上情狀,原告並未受有實際損害,則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難認有據。
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文智訴訟代理人賴韋廷被告陳治強原籍設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03號原告林秋賢被告寬心文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思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聲請人陳薇如相對人朱清立凱撒衛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撒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蕭俊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據,其餘竊得之物,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賠償新臺幣3萬2000元之協議,有財物損失和解書1份在卷可查(見偵查卷第59頁),上開財物損失和解書上亦載明告訴人放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上字第76號上訴人姜至紜(原名:姜力瑋、姜秀娥)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董瑞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