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56號刑事判決
(二)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二)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㈢經查:①按彼此互毆,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
惟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
又按彼此互毆者,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惟辯稱當時係基於正當防衛││││云云。
(三)再按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參照)。
(二)被告所為是否合於正當防衛之要件?是否合於防衛過當之要件?及其所負責任比例若干?
被告丙○○此部分傷害被告乙○○之犯行,堪予認定,被告丙○○辯稱其係正當防衛自己之生命云云,與此部分之事證不符,而不足採。
,被告辯解其乃出於正當防衛始出手壓制告訴人劉培英云云,要無可採。
,被告辯解其乃出於正當防衛始出手壓制告訴人劉培英云云,要無可採。
,被告辯解其乃出於正當防衛始出手壓制告訴人劉培英云云,要無可採。
人攔阻被告蔡宇倫等語相符,則於是時堪認告訴人丁士陶業已遭至少3人攔阻,然被告蔡宇倫則仍可自由行動,丁士陶顯無法「衝過去」攻擊被告蔡宇倫,然被告蔡宇倫仍出拳傷及告訴人丁士陶右眼,堪認並非正當防衛而係故意為之者甚
惟按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可資參照)。
㈢上訴人所為應屬正當防衛或誤想防衛,原判決未予審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理由不備之違誤云云。
是彼此互毆,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
的是否含有不得利用證據之意義,再就禁止使用證據可保障之利益與允許使用證據有助於達成民事訴訟上開目的之程度,輔以不同事件類型特性、取證過程是否符合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㈡事實一:該判決認定再審聲請人犯罪,完全是根據告訴人的不實指控,而且又不採所辯是告訴人先動手,再審聲請人是為了正當防衛的說法,更無中生有研判、擬制、推論說是再審聲請人先為肢體暴力行為等情
⑶辯護人另以上詞置辯,主張被告陳正雄所為係基於正當防衛,然依刑法第23條之規定,正當防衛係指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被告固辯稱其所為系爭A、B行為均屬正當防衛行為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