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5年度抗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2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簡光俊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撤銷緩刑,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2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簡光俊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撤銷緩刑,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禹蓁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受刑人陳禹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載敘:上訴人固亦犯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罪,且供出本案毒品來源,使警方因而查獲許榮明涉嫌販賣毒品,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念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新北地方
114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少華選任辯護人劉嘉裕律師劉興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周宏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前經訊問後,認其涉犯幫助運輸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及幫助私運管制物品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自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受刑人張自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原聲請書一覽表編號4「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之記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文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送監執行,茲經陳奉法務部於115年3月30日核准假釋在
三、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
理由一、受刑人蔡育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確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261號抗告人張智勛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
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明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世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115年度台上字第1292號上訴人CHAMNANARNON(中文名:阿隆)上訴人KHAMSONSOMPHIN(中文名:宋平)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86號聲請人即被告鍾濠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訴字第379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至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非本案審理範圍,併此指明。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