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1694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著有明文。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分別規定明確。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273條第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還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該案並於113年12月2日判決確定,此有前案確定判決、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17至29頁),而本件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則為民法第184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本文、第191條之2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本件被告應依上開民法規定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一節,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60頁)。
此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所明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
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民法第184條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民法185條第2項、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19萬0,991.41元,或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227條第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