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932號刑事判決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信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嗣經詐騙集團向原告詐得6萬元,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2299號上訴人柯雅菁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5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2229號上訴人潘介佑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5
本案告訴人警覺而未受有損害,然被告所為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財產交易安全,其行為實值非難;考量被告犯後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能坦承犯行(偵卷第211頁、原審卷第177、189頁),符合洗錢防制法第
書記官楊宗倫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因認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最有利於被告5人,爰一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二、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6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齡漁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非字第86號上訴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鍾仁瑋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劉晏伶被告江新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原告張采榕被告林祥慧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5年度易字第183號),經原告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前開洗錢防制法規定,既已將洗錢罪之前置犯罪所得定性為犯罪客體,並特別規定沒收之法律效果,其餘未於洗錢防制法特別明文規定者,應回歸適用刑法總則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118號上訴人即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勇裕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
從而,若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其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若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