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94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945號原告宋承澔訴訟代理人林清漢律師複代理人侯銘欽律師被告陳毓昇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945號原告宋承澔訴訟代理人林清漢律師複代理人侯銘欽律師被告陳毓昇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70號原告徐元漳訴訟代理人黃豪志律師被告唐鈺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債務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
齊字第94246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就相對人為要保人、受益人之保險契約於給付條件成就後之金錢債權、解約金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47263號清償債務
,亦徵法院就更生方案之認可非以債務人清償債務之比例,亦非以債務人過去之消費習慣,或未來之清償可能性或能力為依據,而應以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法院依職權認可之時點,判斷是否
225號原告宜蘭縣頭城區漁會法定代理人陳秀暖訴訟代理人鄭有為被告楊志平李志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號債權憑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24097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24097號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對伊之財產強制執行,刻由本院以115年司執字第15411號清償債務執
茲分述如下:⒈按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民法第320條定有明文。
十、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起至今「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
十、請聲請人確實檢視「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目前「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
尚無其他客觀事證,足以佐證被告確曾向告訴人表示「須先交付本案門號SIM卡及移轉超商點數,始願協助其還款」,或足以證明被告係以取得上開財物為目的,而虛偽承諾協助告訴人清償債務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經查,原告主張陳怡存積欠原告債務,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嗣原告已對陳怡存取得系爭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另系爭遺產原為陳福成所有,陳怡存及被告同為陳福成之繼承人
按讓與擔保契約,乃債務人為擔保其債務之清償,將自己或第三人提供之擔保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債權人,而使債權人在不超過擔保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之所有權,債務人如不依約清償債務
惟被告既已供稱其乃事後跟「陳老師」說明借款之來龍去脈,借款當下僅有被告與告訴人2人在場等情(見本院卷第140至141頁),自無從據此調查被告是否向告訴人告知其借款原因為清償債務等語可採
有系爭借款契約在卷可按(卷第111頁),足見兩造僅約定原告、鉅興公司逾期清償應給付違約金,並無任何利息之記載,且就違約金之性質亦未於契約內明載,則原告、鉅興公司未依約清償債務時
1,000萬元甚多,果被上訴人主張附表14-1係被上訴人交付曹士剛之借款乙情為真,承前所述,被上訴人於94年11、12月間既有1,000萬元資金需求,僅須請求曹士剛清償債務即可
,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對人即債權人(下稱債權人)之有擔保及無擔保債務總金額115萬2,461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
目前聲請人靠工地打零工維生,每月平均收入約28,000元,扣除聲請人生活費用支出後已無力清償債務,是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並願以每月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