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⒊原審判決之精神慰撫金數額50萬元,是否適當?⒋上訴人李珠菱就被上訴人因系爭事故所受損害,是否應負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之連帶賠償責任?
⒊原審判決之精神慰撫金數額50萬元,是否適當?⒋上訴人李珠菱就被上訴人因系爭事故所受損害,是否應負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之連帶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年之所得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此有本院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為維護兩造之隱私、個資,爰不就其詳予敘述,見限閱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
㈢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各2,000,000元,有無理由?
㈡原告各請求精神慰撫金150,000元,有無理由?
是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向本院具狀陳報說明:⑴所欲請求之醫療費用、鞋子毀損、工作收入損失、精神慰撫金等項目之金額。⑵前揭各項目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
⒊以上原告之損害額合計為51,375元(計算式:系爭燈具之損害1,375元+精神慰撫金50,000元=51,375元)。
2萬5千元為適當;至於原告逾此範圍精神慰撫金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元+家教收入損失2,000元+精神慰撫金60,000元=142,000元)。
3.精神慰撫金部分: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及名譽,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
準此,依民法規定所得請求精神慰撫金者,僅以人格權受損害者為限。
致之損害,並未及於原告林麗蓉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是就該部分之請求,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
原告身心受創嚴重,請求精神慰撫金30萬元。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㈢被告應給付因職場霸淩致原告所受損害即精神慰撫金60萬元。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萬元等語。
又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請依原告傷勢、被告經濟狀況、薪資收入、家庭狀況等情事審酌。
傷症候群、疑似發展成廣泛性焦慮症、其他失眠症及多夢類睡症,是請求精神慰撫金800,000元。
事庭判決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在案,故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應僅限於因被告幫助詐欺原告財物損失部分,而原告起訴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錐及鐵道設計不良,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鐵公司)445次普悠瑪列車復未減速,而自後方撞擊聲請人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聲請人因認受有交通費、工作損失暨減少勞動能力損害、精神慰撫金
㈡原告主張就如附表編號㈠、㈣、㈥、㈧、㈨、所示函文,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各2,000元(此部分共計12,000元)等語云云,就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申請書,申請人係原告;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