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377號民事判決
精神慰撫金請法院依法審酌。
精神慰撫金請法院依法審酌。
㈡若原告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則金額若干?
㈢原告因系爭傷害,受有下列損失:⒈就醫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7萬6,351元;⒉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42萬8,562元;⒊系爭機車修理費用2萬7,100元;⒋精神慰撫金30萬元。
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載之財產所得狀況;兼衡被告恐嚇行為之不法侵害情節,與原告受損害之程度,並綜合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其他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
(二)原審判決就看護費用之計算標準過高、假牙費用高於一般行情而屬過高、勞動能力減損之鑑定費用應不得請求、原審判決認定之精神慰撫金過高請予酌減。
㈣另被告違建將其屋內衛浴用水違法挪放,致底層住戶多年忍受空汙,陳光耀已在系爭8號3樓房屋居住14年,則被告應賠償陳光耀每年1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共140萬元,又因被告違
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隱私權,而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000元,洵屬無據。
經濟狀況(本院卷第83、149頁),並參酌兩造之財產資力(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因屬個人隱私,僅予參酌,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
⒎精神慰撫金100,000元:應酌減至10,000元為合理。
4,300元2系爭犬隻醫療費用2,700元3系爭犬隻火化喪葬費用4,500元4萬里會館火化住宿費1,499元5系爭犬隻價金100,000元6慈愛診斷證書費500元7精神慰撫金
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精神慰撫金306,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等語。
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對於本院詢問是否因本件車禍受傷,原告則表示「無」等情,此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考,是本件車禍原告受損害之部分均為財產上損害,原告亦未提出其有何符合上開精神慰撫金請求權中所載受損之權利
㈢請求被告支付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原告面對種種狀況飽受精神折磨,短期內即暴痩5公斤,故就此請求精神慰撫金15萬元。
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財產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許文昌應給付原告25,000元。郭偉祥應給付原告25,000元。魏嘉佑應給付原告15萬元。
、醫療用品費用5萬3,530元,看護費用6萬6,000元,因看病而支出交通費用7,510元,另受有薪資損失16萬8,402元,並受有非精神上之損害,被告應另給付伊精神慰撫金
加以本件判決書將公布在司法院網站上,供社會一般大眾上網檢索觀覽或引用之,已具有說明及澄清功能,衡以精神慰撫金之酌定,具有慰撫性。
本院審酌兩造之學經歷、卷附財產所得資料,兼衡以被告侵害原告身體法益之過失不法行為態樣、程度及原告所受精神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80,000元尚屬過高,
㈡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