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簡字第875號刑事判決
於警詢中之指訴及證人吳秉松於偵查中之證述等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附近路口、社區地下1樓監視器畫面截圖3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於警詢中之指訴及證人吳秉松於偵查中之證述等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附近路口、社區地下1樓監視器畫面截圖3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準此,本件被告一般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於本院審判中始自白洗錢犯行,僅得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適用自白應減刑之規定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㈠被告邱瑞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㈡告訴人高漢坤於警詢中之指訴。㈢案關監視錄影擷圖。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本件除應於證據欄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16頁),並有平交道監視器翻拍及現場照片(見警卷第17至23頁)、軌道疑似排石案現場圖(見警卷第24頁)、列車車速表(見警卷第25頁)等件在卷可參,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各1份、臺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現場蒐證照片9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
車輛詳細資料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現場蒐證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扣押物品收據、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5年4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017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警卷第7-15頁、毒偵卷第21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犯罪事實相
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建興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表等附卷可佐,核與被告自白相符
惟查,本案依被告於原審法院訊問時之自白及起訴書所載之各項證據,足認本案詐欺集團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該犯罪本質就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A01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33張及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年度審簡字第117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宏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52號),因被告於偵訊中自白犯罪
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檢定合格單號碼:M0JA0000000)、員警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畫面截圖及密錄器截圖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115年3月24日動防保字第1150411932號函(易字卷第13頁)、聖安動物醫院病歷表、病歷摘要及診斷證明書(易字卷第37-41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前揭事證相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一)被告賴玟叡於警詢之自白。(二)被害人A04、A03、告訴人A0002於警詢之供述。
視器調閱報告、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刑案照片10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通聯調閱查詢單、本署檢察事物官勘驗報告等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15年2月6日桃醫新醫行字第1151901603號函附之複製病歷等在卷可佐,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嘉義縣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見偵卷第119頁、第159至161頁)等件在卷可參,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327D065)1份在卷可稽,並有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綠色錠劑1個(淨重為0.9368公克)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