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的信賴(行政程序法第1、2條)。
聽證
利害關係人或有關人員陳述意見、說明作證機會的概念。 我國行政程序法有明文規定聽證程序的內容(第54條至第66條),且針對不同的行政行為,訂定補充的程序要求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時機,包含行政處分的聽證程序(第102條、107條、第108條)、法規命令的聽證程序(第155條、第156條)及行政計畫的經聽證程序(第164條第1項)。
懲戒
依據我國憲法第24條,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應負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責任。懲戒係行政責任之一種,代表公務員違反法規所定之義務,依公務員懲戒法加以處罰。懲戒之程序,如果公務員為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者,主管長官可直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審議。如果公務員是簡任職人員,則由監察院提出彈劾並移送公懲會審查,審查成立再移送公懲會。依目前制度,懲戒是由司法機關以判決方式為之,與懲處是由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考績法(第12條)所為處分,尚有不同。
申訴
人民請求權利救濟之管道,於行政救濟領域可見於行政訴訟之前置程序。例如:依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申訴所作之審議判斷,依同法第 83 條規定,視同訴願決定,經異議及申訴程序後,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於公務人員之人事行政行為區分為「行政處分」和「管理措施」兩大類,並分設「復審」及「申訴」兩種不同的救濟程序。凡對於改變身分、影響公法上財產之請求權或對於公務人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得對之提起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26條),不服復審決定得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2條)。至於未改變公務員身分之記大過、記過處分、乙等考績評定、機關內部所發之職務命令或所提供之福利措施,則屬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對之僅得提申訴、再申訴。
質詢
質詢,是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方式之一,由立法委員(在地方為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對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在地方為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所屬各機關首長)的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他事項等,提出詢問,要求說明或解釋,以達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落實民意的目的。關於質詢程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章訂有規範;部分地方議會亦訂有質詢辦法,例如臺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等。
撤銷
要件及法律效果,依個別法律規範定之。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以下係關於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糾正規定;行政訴訟法第4條係人民對於違法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之救濟規定;行政罰法第2 條第2 款之撤銷許可係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之處罰規定。
法律
且經國家元首公布施行者,則兼顧實質及形式意義之法律,比如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註銷
顯示該證書或物品已不具效力後,再予發還(行政程序法第130條)。
受益人
如保險法第5條、信託法第1條、訴願法第80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9條、行政訴訟法第15-2條、民法第244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81條等。例如:保險法上的受益人,即是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上 字第 396 號判決
乃在105年10月4日退稅核准函送達後1年內為之,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故H公司106年之申請並未逾越時效等陳述,亦無足採。(五)就源扣繳係依給付總額之法定...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上 字第 499 號判決
決議為不續聘處分,尚無溯及生效及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10條之問題。且被上訴人並不因第1次不續聘措施經撤銷確定後,即負有續聘上訴人之義務,被上訴人107年9月29日校教評會以上訴人...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上 字第 10 號判決
選擇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法規授權目的之方法(行政程序法第6條、第7條及第10條參照)。其中解聘與不續聘同是終局終止學校與教師之聘約關係,相異處在於解聘乃不論聘約期間是否屆至,可直接終止...
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 上 字第 268 號判決
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闡明義務,並構成突襲性裁判及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等判決不適用法規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亦無足取。(三)綜上所述,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核無違誤,上訴論旨,仍執前詞...
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 上 字第 733 號判決
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第154條規定,自106年5月9日起至106年5月15日止踐行預告程序,徵詢社會各界意見,更足使應考人預見律師考...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上 字第 531 號判決
即難認該行政處分並無依據或缺乏權限。又行政程序法第95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依前揭藥事法第48條之3、第48條之8第1...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上 字第 532 號判決
即難認該行政處分並無依據或缺乏權限。又行政程序法第95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依前揭藥事法第48條之3、第48條之8第1...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上 字第 27 號判決
故從原處分之書面記載及其法效而言,原處分已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所規定之行政處分之要素,堪認被上訴人有意再另以行政處分,完成藥事法第77條第1項賦予主管機關之職權。㈢稽之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上 字第 364 號判決
原審卷第252頁)。則上訴人於原審上開主張,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所定原處分機關不得撤銷之情形?上開疑點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規定之要件事實存否?攸關原處分之合法性判斷,為本件重要待調查事項。原審本應依職權予以闡明並調查釐清,予兩造充分辯論及...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上 字第 67 號判決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4款所定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惟○○○未予迴避,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4款規定,應認本件原處分之作成,並未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係屬違法等情,為其論據。惟查,本件審理標的為上訴人以原處分核定系爭...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上 字第 81 號判決
並俟案件討論完畢後,應復席繼續參與會議之進行。另審酌行政程序法第32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上 字第 174 號裁定
系爭核定2函已具行政處分之要件,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各款所定行政處分無效之情形,該等核定重劃範圍之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其效力繼續存在,被上訴人所為核...
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 聲再 字第 750 號裁定
不可越權辦理苗稅竹土字業務,上開2人違背行政程序法第18條、第160條、第161條規定,未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四、經核聲請人其書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上 字第 235 號判決
認定事實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判決不備理由及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第36條、第117條、第119條規定之違法云云,無非係其主觀見解及就原審認定事實、證據取捨之職權行使事項為指摘,並無可採。...
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 再 字第 19 號判決
...日申請更正時才加入,並經再審被告准予更正後確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再審被告應受其拘束,故本院原確定判決有消極未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的違法等語,實不足採。4.核准時(下同)專利法第67條規定:「(第1項)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上 字第 521 號判決
依其持有狀況移歸為國家檔案,並非客觀上不能實現,自不屬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3款所定情形。㈤綜上,原處分尚無違誤,上訴人先位請求撤銷復查決定及原處分,備位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100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 上 字第 582 號裁定
五、本院查:㈠原判決理由已論明:⒈按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即送達實施機關可為行政機關自身或是郵政機關,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並未規...
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 上 字第 440 號判決
也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其效力仍繼續存在。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95年4月27日令並未提起行政救濟,則於法定期間經過後,即不得再行爭執。...
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 上 字第 609 號裁定
惟未就上訴人主張「空軍官兵涉足不當場所懲處參考基準表」不符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60條(書狀載為第150條、第151條)規定部分說明不採之理由,應有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等語。四、本院查:㈠原判決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