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並按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法律固應予以最大限度之維護。
並按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法律固應予以最大限度之維護。
⒉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的維護,以便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的功能得以發揮。
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查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
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2.退步而言,縱認上開文字在客觀上確足使一般人認為係指涉聲請人,然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然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當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又被告家中既非屬公共場所,當時僅兩造及被告之母在家,屬親屬間就第三人之私下談話,係受言論自由之保障,被告上開言詞自不足以使第三人對原告之社會上評價受到貶損
而民法雖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惟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創設性之合理查證義務外,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
是被告抗辯其系爭留言,並非對原告人格作謾罵,而係針對事情所為之評論,應屬言論自由範疇,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語,應堪憑採。
然其既非以損害聲請人名譽為其唯一目的,是被告對於上開具體事實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所為之負面評論,尚未逾「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應受憲法保障,俾以維護言論自由
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並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暫遭解雇後要求僱主給付高額款項為訴求,並評價為早餐店殺手,此評價雖非正面,但係對於系爭報導內容事實作出之總結評論,若系爭報導內容未偏離事實或屬偽造,則媒體以之作為標題,亦為意見表達、價值評論之言論自由範圍
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
而在民事事件中,名譽係開放概念,一人行使言論自由是否因而侵害他人名譽,構成不法,應依利益權衡加以判斷,基於法律秩序的統一性,應就整體法規範予以評價考量,故上開釋字509
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盡相同,惟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乃係為調和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而設,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
投資判斷建議之業務而言,係在建立證券投資顧問之專業性,保障投資人於投資個別有價證券時,獲得忠實及專業之服務品質,並避免發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之情事,依此立法目的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應注意者,本款規定處罰之對象係限制人民言論自由,而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鑒於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
㈢再按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之言論自由基本權利應受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