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83號刑事判決
並無後續干擾A03之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等足以影響執行公務之辱罵行為,尚難遽認其具妨害公務執行之主觀目的,而應僅係出於一時情緒反應,隻字片語之辱罵行為,本於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
並無後續干擾A03之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等足以影響執行公務之辱罵行為,尚難遽認其具妨害公務執行之主觀目的,而應僅係出於一時情緒反應,隻字片語之辱罵行為,本於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
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主文明白揭示此意旨。
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
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又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其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言論自由則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保障言
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從而,此種情形下,表意人言論自由自應完全退讓於被指述者名譽權與隱私權之保護(司法院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要旨參照)。
基於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而善意發表言論,屬言論自由權利之正當行使,不具侵害行為之違法性。
那其實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們的文字充滿著惡意、讓我看到妳們留著腐臭的內心(願你們的(願你們的上帝佛徂真能保佑這樣的你們;我還在等CyT準備好我賺了哪位群友的錢的人證與物證,也等箸與她討論為什麼她的言論自由是我必須配合她讓她爽才是言論自由
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
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此經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主文宣示甚明。
又查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參照),併就此等聲明請求是否合法表示意見。
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
本件系爭言論3係雙方因交易紛爭而生之短暫氣話,非指摘具體不實事項,亦無持續或恣意謾罵之情形,尚未達侵害名譽權之程度,應屬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範圍。
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
又上開適當處分之範圍,除不得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參照)外,亦應依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予以適度限縮。
二、被告則以:被告所為系爭貼文內容非無憑據,且屬可受公評之事,另屬意見表達之言詞則係被告之主觀評價,自均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