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5年度簡字第215號行政判決
日以案件編號00000000000-00號書面告誡處分對原告進行告誡(下稱原處分),雖提起行政救濟期間已經過,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原告無參與或幫助詐欺
日以案件編號00000000000-00號書面告誡處分對原告進行告誡(下稱原處分),雖提起行政救濟期間已經過,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原告無參與或幫助詐欺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業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4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郭聰賢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4年度執沒字第
,領取包裹交由詐欺集團成員而為之犯罪,犯罪情狀不同,且犯罪時間分別為民國109年9月22日、110年8月17日,相隔非近,是其犯罪之獨立程度高,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低。
附記:本院民國115年4月30日刑事判決案號115年度訴字第70號(被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二、經查,原告因被告謝源欽、郭信村犯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附民字第2647號裁定移送民事庭,本院民事庭以115年度審訴字第1312號受理在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5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士傑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7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附表:受刑人古少軍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
3.指訴認識另案被告黃志豪,且前因詐欺案件指認另案被告黃志豪為上游之事實。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程因犯詐欺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等語。
二、經查,被告成柏勳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30日宣判在案,有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列印資料在卷可佐。
爰審酌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均為詐欺罪,且均在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犯,罪質相同、時間相近,惟係密集前往不同地點所為,復衡酌抗告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之差異與應受非難
嗣原告受人詐欺,佯稱原告為詐欺案件之嫌疑人,須申請「取保候審程序」,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3年12月19日至114年1月21日間匯款共55萬元至國泰帳戶,於113年12
,核與民法第92條所定被詐欺而得撤銷意思表示之要件有間。
478號原告張廷睿被告簡敬忠王淑娟黃江德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士小字第651號原告鄧宜瀠訴訟代理人鄧秉榮被告黃朝商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
資料實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窒礙警方之查緝,更使犯罪正犯之追查益加複雜困難,所為非僅侵害原審判決附表所示告訴人之財產權益,並動搖人民彼此間既有之互信,危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丞毅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所示確定判決之法院欄及案號欄,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詳如後述),應依刑法第53條
主張:被告提供第一商銀帳戶供幫助詐欺集團犯罪所用,致原告於112年10月13日受騙匯款10萬元至被告帳戶,如鈞院115年度金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所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